2015-09-15 14:57 来源:网友分享
事件:刘女士到合肥市庐阳区白水坝的“味千拉面”馆吃面。吃到一半时,刘女士突感嗓子里有异物。吐出来一看,竟是一小截编织袋的绳子,这令刘女士大觉反胃。该店店长称愿意为刘女士重新换一碗面,但店员对此事不以为然的态度令刘女士大为光火,她在用手机拍了图片留证后便离开了面馆。
记者帮忙:记者拨通该拉面馆电话,一位自称是面馆经理的人表示,自己知道这个事,但不是当事者,稍后会回电。几分钟后,一位自称是味千拉面合肥店的客服人员给记者打来电话称,对此事并不了解,第二天会向相关店长了解情况并协调解决。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表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到餐馆用餐,餐馆经营者有义务保障食品安全。如果因餐馆经营失误,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餐馆最起码应对消费者的健康负责。邓律师建议,若消费者在饮食后感到身体不适,完全可要求餐馆方面负责其体检、治疗。但是现有法律对此类事件并没有作详细规定,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碰到难题。在此类消费纠纷的处理中,往往都是由当事方私下协调解决。“如果消费者的主张最终无法实现,可选择向卫生及消费者权益保障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其前往检查。按照相关法律,餐馆将可能受到罚款、甚至责令停业整改等处罚。”
据了解,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