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刑3年!海南一六旬老人脚踹公交司机泄愤,导致车辆撞墙

2018-11-09 08:20 来源:网友投稿 作者: 余元珊

  自重庆公交车因乘客肆意打骂司机,导致最终坠入江中,全车无一幸免的特大公交事故发生后,全国对于公交部门都进行了一些列的通告,对于司机执行两个不的行为规范:打不还口、骂不还口。对于司机的安全措施,每个地区的公交部门正在完善,基本上都是给驾驶位装一个安全的保护舱。

  并且针对以往此类恶性公交事件,进行了一批筛查,对于情节严重的予以刑事判决。

  11月4日,海南三亚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起这样的案件。2018年1月25日,六旬男子张某在乘坐公交车时因买票问题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一气之下竟然用脚踹司机的手臂,导致公交车失控撞上路边围墙。此事经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一审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其不服上诉。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24日开庭审理此案后,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月25日21时,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鹿回头派出所接到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吉阳区小东海路观景平台附近,有一名醉酒男子辱骂并殴打正在驾车的公交车司机,导致公交车失控,撞上观景平台围墙。鹿回头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事发现场。

  到达现场后,民警看见一辆26路公交车车头右侧撞上围墙,后视镜撞裂。当时车辆处于上坡路段,路上还有多辆正常行驶的车辆,所幸未酿成事故,但车上12名乘客却被惊吓。在司机和乘客的指认下,民警现场将嫌疑人张某某依法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审讯,张某某如实供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整个过程中,张某某不顾后果,无视法律,在行驶的公交车上殴打驾驶员,导致车辆失控,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经公安机关决定,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刑事拘留并提请逮捕,在案件侦查终结后依法移送起诉。

  据了解,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营无视国家法规,在正在行驶的公交车上使用暴力殴打驾驶员,危及车辆安全行驶并致车辆部分损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一审判处张某营有期徒刑3年。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张某营辩称,当晚自己喝了酒,在车上与公交车驾驶员王某互相辱骂,随后自己情绪激动才踢踹驾驶员,当时自己只是为了一时泄愤,并没有主观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自己犯的错误感到非常悔恨,但仍然觉得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公诉机关认为,上诉人张某营虽然主观上追求的是用脚踢公交车驾驶员王某,但由于当时王某正在驾驶车辆正常行驶,左侧有车对向行驶,且车内有多名乘客,张某营应充分认识到他的行为很有可能使被害车辆失去控制,导致车上乘客、路上行人、过往车辆的人身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甚至酿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同时,张某营主观放任这种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发生,属间接故意。

  因此,上诉人张某营在道路上行驶的公交车上使用暴力殴打驾驶员,危及车辆安全行驶,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危害了车上乘客、路上行人、车辆等不特定多数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共财产安全,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张某某无减轻处罚情节,一审判决量刑适当。

  那干扰司机开车有什么危害呢?

  危害太大了,毕竟司机是掌控行驶车辆命脉的,因自己的问题肆意干扰司机,殴打司机,辱骂司机都是犯法的!而且,很多问题不是司机引起的,有些在车上听歌的人,耳机开的震天响,错过了站,却要把罪过怪在司机身上说司机没报站!现在都是电子报站了,数码程控的,不会有漏报站的问题。所以在冲动之前是否想一下自己做得对不对。

  在多次强调全民素质的大前提下,每个人都做得很好,遵纪守法,共筑和谐社会。但还是有个别英雄主义,不顾他人安危,肆意造成混乱、事故、甚至伤害。对于这样的害群之马,绝对是要零容忍的,因为重庆公交车坠江就是一个惨烈的血的教训。

  而作为一名合格的乘客的最重要的要素就是不要在行驶中干扰司机,做一个安静的美男子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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