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07 20:42 来源:网友投稿 作者: 王如霜
【2011年3月15号 讯】2月24日,有一件事一时引起了轰动。女士陈丽娟因云南白药没有在药品说明书上加“经期慎用”一条说明而状告云南白药,广大网友纷纷路见不平,发意见称希望有关部门修改药品说明书并且在药品说明书上加上“经期慎用”信息。但是,据有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因为没有云南白药膏和气雾剂的配方,所以陈女士是否因此而受伤无法确定。这样的结果也意味着陈女士状告云南白药一事在短期内不会得到合理的解决,那么这样是否表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呢?
陈女士在去年2月11日因膝盖疼痛买了医师推荐的云南白药膏和云南白药气雾剂。陈女士说当时她告诉药师,自己生理期到了可不可以使用这个药,当时对方说如果说明书中没有提到就代表没问题。但是陈女士用过两次该种药品后,身体就出现了明显的不适,经常全身发冷,而且一遇风寒就感到身体向针扎一样难受。即使天气暖和也要穿很厚的衣服。
后来咨询了一下懂药的朋友才知道这种药在经期是不能用的。随后陈女士曾多次联系该药房,希望得到一定的医疗补偿,并要求云南白药公司修改使用说明书,注明“经期慎用”,但是始终没有结果。
而另一方面,云南白药公司坚持称自己所卖的药品是合法的,说明书也没有问题,说明书内容是符合国家标准的。而鉴定机构也一致认为:没有配方就无法认定责任。但陈女士决定无论这个官司有多难她都要打下去。专家为此辩驳:保密配方也不能成为避责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