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19 22:17 来源:网友投稿 作者: 赵秋灵
2015年6月12日讯,近来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估技术辅导准则》。该辅导准则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的临床评估作业,不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确诊试剂的临床评估作业。
医疗器械临床评估是指申请人或许存案人经过临床文献材料、临床经验数据、临床试验等信息对商品是不是满意运用请求或许适用范围进行承认的进程,是公司证实商品临床运用安全、有效性主要的技术支持材料。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商品注册应当提交临床评估材料。
依照辅导准则请求,列入《目录》的商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商品有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比照材料和申报商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比照阐明,如相应比照阐明可以证实商品是《目录》中的商品,则公司无需进行临床试验。若无法证实申报商品与《目录》商品具有同等性,则应依照本辅导准则别的请求展开相应作业。
对差异性是不是对商品的安全有效性发生晦气影响,应经过申报商品自身的数据进行验证和/或承认。在此基础上,供给同种类医疗器械临床文献和临床经验数据并进行剖析评估,完结临床评估作业。辅导准则中清晰了相应文献检索和挑选请求、文献检索和挑选计划、文献检索和挑选陈述格局、经过同种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运用获得的数据进行的剖析评估陈述格局。
辅导准则包含7有些,分别为编制意图、法规根据、适用范围、根本准则、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商品的临床评估请求、经过同种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运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剖析评估请求、临床试验有关请求。
关于经过同种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运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剖析评估,证实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情况,申报注册的商品应先挑选与已在境内获准注册的同种类医疗器械进行比照,证实二者根本同等,即申报商品与同种类医疗器械的差异不对商品的安全有效性发生晦气影响。关于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试验的商品,其临床试验应在获得天资的临床试验组织内,依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标准的请求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