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微商做美容伤了脸 微信聊天做证据获赔5千

2015-07-27 10:55 来源:网友分享


  徐州美女陈某到当地一家微商那儿做脸部脱毛美容,结果非但脸蛋儿没变美,反而换来皮肤灼伤、起水泡,搞得更加难看。与微商交涉无果,陈某以自己与微 商的多次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据,将对方告到法院。日前,徐州市贾汪区法院采信了陈某提供的微信聊天内容证据,一审判决这家微商赔偿陈某5000元。

  找微商做脸部美容结果起了水泡

  陈某平时喜欢做美容。2013年8月中旬,有熟人向她推介了一个名叫刘某的微商,说她那边做得效果不错,建议去试试看。陈某于是与闵某取得联系,听闵某在微信上介绍相关项目后,决定做几次脸部E光脱毛的美容。前面几次做完,陈某感觉不错,没什么异常,但第五次刚做了几分钟,她就感到刺痛,并向闵某提出。闵某说没事,你忍一忍。陈某忍着做完后发现事情不对劲,不光脸部皮肤灼伤,到第二天还起了很多水泡。

  这下子陈某急了,找微商闵某也没解决,只好自己跑到徐州、南京等地多家医院治疗。闵某也觉得不好意思,从2013年12月底至2014年4月下 旬,给陈某提供了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和修复膏外用,不过并未完全恢复。与闵某协商未果,陈某认为对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健康权益,将对方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返还美容费2400元,赔偿医疗费5077元、交通及住宿费958元、精神损失费8000元等共计1.6万多元。

  不过闵某辩称,自己从未与陈某建立过任何美容合同关系,也从未对陈某进行过所谓的脸部脱毛美容的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采信“微信聊天记录”证据

  庭审中,陈某向法院提供了与闵某的微信通话记录,证明双方曾就陈某脸部的伤情多次联系过。其中,陈某在“2014-1-8 20:52”发出的微信问:“好的,大约多久能修复?”闵某的微信回复称:“快的话两三个月”、“先把敏感的问题修复好斑就会掉了,我把你发给我的照片给厂家了,他们说基本可以”、“这事怪我”。

  到了“2014-1-8 21:09”,闵某在微信上回复陈某说:“不好意思姐姐,不是故意推托,一是忙,二是没想到这么重,你现在别生气了,调整好心情,这样斑会好得快一些。” 接下来的“2014-2-10 10:15”,闵某又在微信上告诉陈某:“这个月底我专门去问一下专家,准备给你调整脸上的斑。”一个多月后的“2014-4-2 7:59”陈某发微信说:“生长因子和修复膏还能三天的,你再给准备些。”

  此外,陈某还提供了为治疗脸上烫伤和斑点,先后到徐州、南京等多家医院就医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予以赔偿。首先,原告当庭出具载有微信及短信内容的手机原件,并调出与自己 微信和短信对话的手机号,被告代理人认可与原告对话的尾号手机号在其手机里储存,是被告闵某的手机号。其次,通过原、被告微信和短信对话的内容,可以看出 原告脸部出现斑点、痘痘后,被告提供修复因子等药物给其治疗,并称“这事怪我”,由此可以确认,原告的脸部伤情系被告的行为所致。因此,原告治疗脸部受伤所产生的损失应由被告负担,最终裁定被告赔偿医药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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