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4 19:08 来源:网友分享
严禁在家属不在场情况下交接新生儿,新生儿交接时须三方签字确认;严禁产科医生对新生儿做出生缺陷诊断,出生缺陷应由新生儿(儿)科医生诊断。省卫生厅昨出台十条禁令,规范全省产科诊疗行为。
为加强产科安全管理,汲取教训,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障产妇、新生儿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陕西省卫生厅出台了《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医疗机构对照“规定”,逐条自查整改,逐条落实。
禁令内容
一、无资质机构不得开产科
严禁未取得资质的医疗机构非法开展产科业务,设置产科的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二、无资质人员不得产科诊疗
严禁医疗机构聘用未取得相应资质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医生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中医、中西医结合或妇产科)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护士、助产士须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方可在其注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产科儿科不得转租承包
严禁医疗机构对内、对外承包、出租产科、新生儿科。
四、严禁非医原因鉴定胎儿性别
严禁对胎儿进行非医学原因的性别鉴定和非医学原因的大月份引产。
五、新生儿交接须三方确认
严禁在家属不在场情况下交接新生儿,新生儿交接时须三方(产房、病区及新生儿家属)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需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
六、严禁产科医生对新生儿做出生缺陷诊断
严禁产科医生对新生儿做出出生缺陷诊断。出生缺陷应由新生儿(儿)科医生诊断,必要时经会诊或由上级医院确诊。
七、医院人员不得接收弃婴
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收弃婴,新生儿必须交给产妇或监护人,无主弃婴应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八严禁死婴按医疗废弃物处理
严禁死婴、死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对分娩过程中产生的死胎、死婴,必须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经产妇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后自行带回深埋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感染传染性疾病的,不得交由产妇带回,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后,再按《殡葬管理条例》处理。环节交接记录必须完整,并由当事各方签字确认。
九、严禁医院及工作人员出售胎盘
严禁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出售胎盘。产妇委托处理的胎盘,必须按规定填写委托书,由医疗机构按医疗废弃物处理;感染性胎盘不得交由产妇带回,应及时告知产妇,进行消毒处置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环节交接记录必须完整。
十、严禁任何人私自带离新生儿
严禁任何人私自将住院新生儿带离病区。产科病区、新生儿科等关键部位要建立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由专人值守。进出医疗机构、产房、产科、新生儿科病区的通道均应设置监控设施,实行24小时监控。监控内容至少保存30天。
省卫生厅表示,上述规定是对以往产科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重申和完善。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造成后果的,依法对医务人员停止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医疗机构进行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专科医疗机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