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5 22:43 来源:网友分享
中国网7月14日讯 7月14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京召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有记者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了对食品的抽检制度,网络食品安全到底怎么来抽检?因为网络食品您刚刚提到地域很广、经营主体很多,作为监管部门,各级的食药监部门怎么来监管,会不会有各地推诿现象的发生?”进行提问。
对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表示,这次我们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对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的制度,实际上网络食品安全抽检制度在互联网的时代下,为了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信息相对的不对称,“神秘买家”是一项很有用的监管措施。下面我从以下四个方面介绍《办法》中对网络食品抽验制度的规定。
第一,突出真实性。传统实体的有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形的食品市场在商品的抽验过程当中可以面对面完成直接取样、封样等一系列流程。结合网络食品的特点,我们在总结监管实践,并借鉴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既往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神秘买家”的制度。怎么来操作?设计对网络食品通过抽样人员以顾客的身份买样,记录抽样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的样品人员以及付款的账户、注册帐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以顾客的身份实际上就是在还原模拟消费者现场购买的场景,可以更加真实的还原消费者所购买食品安全的状况,从而更好的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第二,具有公正性。《办法》中的抽检制度设计有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就是购买样品到达买样人后,要进行查验、封样,在这个时间节点前需要保证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货的时候不知道是送给监管部门的,对买家和相关人员神秘的购买起到了保证真实性、公正性的作用。同时,为了保证抽样对买家的公正性,我们也规定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的包装等进行查验,对备份样品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来记录拆封的过程。
第三,具有层级性。《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可以通过网络购样进行抽检。也就是说,鉴于网络食品影响的广泛性和民众的高度关注性,包括国家总局和地方局在内都可以根据监管的需要对网络食品进行抽检。
第四,具有责任的到位性。《办法》首先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检结果需承担责任,检验结果表明食品不合格时,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办法》同时还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抽检上的义务和责任:一是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二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不详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通知;三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联系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