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23 17:31 来源:网友分享
18日,从海口市社保局获悉,2014年海口市城镇居民医保费从8月16日开始征缴。即日起,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可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咨询、登记并缴费。
新生儿户籍不在海口也可参保
今年海口市全市城镇居民医保费征缴目标任务为:确保全市参保率不低于95%,全市完成参保人数50万人。今年海口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人群由“四类”变为了“七类”,新生儿户籍不在海口,满足一定条件也可以“落地参保”。具体参保范围为:海口市非农业户籍的未成年居民;海口市非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海口市辖区在校(园)在册的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中专生、技校生、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含非海口市户籍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含非海口市户籍人员);海口市户籍的新生儿;非海口市户籍新生儿,新生儿出生之月,其父母一方参加海口市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非海口市户籍新生儿,新生儿出生之月,其父母一方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常享受医保待遇并且居住在海口市的。
今年居民医保费的缴费和信息录入时间为,2014年8月16日至12月31日,其中8月16日至11月15日为集中缴费时间,11月16日至12月31日为信息录入时间。
明年起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达90%
参保城镇居民医保一个年度内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350元。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
得了重病,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报销比例方面,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统一为: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90%和1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75%和25%;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和35%。
新生儿出生4个月内办参保 出生以来费用可报销
值得提醒的是,从2014年1月1日起,我省的城镇居民医保“母婴捆绑”政策已经取消,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政策。今年出生“宝宝”,须在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参保,出生以来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在规定范围内报销。据了解,城镇居民医保在户籍地参保缴费,新生儿刚出生是没有户口的,这4个月就是给家长预留为孩子办理户口登记的时间。假如孩子出生4个月以后才到社保局办理登记,那就要从参保的下一个月起才能享受待遇,待遇享受期限为参保下个月起至出生当年年末。新生儿登记缴费在海口四个区的社保中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