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15 20:45 来源:网友分享
法制晚报讯:丁先生称自己购买使用了由天津市万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氯霉素滴眼液后双眼巨痛而后残疾,他表示自己就赔偿问题和药店协商了8年,无果后起诉索赔百余万元。
根据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崇文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滴眼液的药物成分不符合规定,属于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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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丁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丁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称使用滴眼液后巨痛药监部门检查认定为劣药
2007年9月18日,丁先生在中健祥惠康大药房购买了6支氯霉素滴眼液(生产厂家为万嘉制药公司)。
氯霉素滴眼液是一种广谱抗生素,用于治疗由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敏感菌等所致眼部感染,如沙眼、结膜炎、角膜炎等。
两天后,丁先生向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崇文分局投诉,称使用了万嘉制药生产的氯霉素滴眼液后双眼剧痛,眼红视力下降,双角膜上皮损伤,怀疑药品质量存在问题。
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崇文分局将该药房的同批次氯霉素滴眼液39支全部抽样送检,经检测,滴眼液的药物成分不符合规定。
2008年1月20日,该局按劣药论处,作出(京崇)药行罚[20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药房做出行政处罚。
原告称曾协商多年被告当庭否认
拿着同仁医院就诊病历、残疾评定表、残疾人证等证据,丁先生将万嘉制药公司和中健祥惠康大药房起诉到法院,认为其生产销售的劣质药导致自己残疾,应当共同赔偿医药费286元、误工费19.2万元、住宿费8000元、交通费4504元、伤残抚慰金80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
万嘉制药公司辩称药品没有质量问题,且氯霉素滴眼液为处方药,丁先生购买时没有处方,自身存在过错,且2007年7月使用过一次氯霉素滴眼液,2015年才起诉,即使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与其眼疾也不存在因果关系,其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
中健祥惠康大药房也认为,丁先生眼睛残疾与其销售的氯霉素滴眼液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其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庭审中丁先生表示,2007年至2014年,自己曾多次就赔偿事宜与中健祥惠康大药房协商,因此不应算超过诉讼时效,但这个说法中健祥惠康大药房不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