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计委:早产儿的保健服务有了规范

2017-03-15 13:27 来源:网友分享

  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印发《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明确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的职责,以及早产儿保健管理内容等。该《规范》要求,早产儿出生时应有具备早产儿复苏能力的人员参与现场复苏和评估。

  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早产儿是指胎龄小于37周出生的新生儿,是新生儿死亡发生的重点人群,也是易发生远期健康问题的高危人群。我国早产儿发生率在7.0%左右,早产已成为我国婴儿死亡的首位死因。此外,早产儿出生后,如果未及时采取有效的综合干预,其生长发育和营养状况等都将明显落后于足月儿。早产儿脑瘫、慢性肺部疾病、视觉和听觉缺陷的比例也明显高于足月儿。

  该《规范》明确了早产儿住院的条件,要求对危重早产儿进行宫内转诊或出生后转运。对早产儿住院期间护理及发育促进、呼吸支持、营养支持、疾病筛查、常见病的识别等方面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强调了预防医院内感染,同时明确出院指征以及出院指导等方面工作。要求对出院后的早产儿进行专案管理,规定了随访次数及随访内容。细化了早产儿随访过程中全身检查、体格生长监测与评价、神经心理行为发育监测与评估、特殊检查、喂养咨询与指导、护理与疾病预防指导、早期发展促进指导等方面工作要求。同时,制定了早产儿出院后登记建档、转诊、结案等管理服务的具体流程。

  该《规范》明确,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早产儿保健工作管理和质量控制,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价,并通报质量控制结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早产儿保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每年至少进行1次早产儿保健工作质量抽查。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早产儿保健工作自查制度。同时规定了早产儿保健工作相关信息管理与上报要求。

  与该《规范》同时发布的还有《早产儿保健服务指南》和《早产儿出院后管理服务流程》。

扩展阅读:


一、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的检查

  1.眼底检查

  (1)第1次检查时间 主张对胎龄<32周,出生体重<1500g的早产儿,在生后4周开始进行眼底检查。

  (2)随访检查 双眼无病变或仅有Ⅰ期病变:隔周复查1次,直到ROP退行、视网膜血管长到锯齿缘为止。Ⅱ期病变或阈值前病变或Rush病变:每周复查1次。ROP程度下降,可每2周检查1次,直至病变完全退行。Ⅲ期病变:每周复查2~3次。

  (3)检查方法 检查前:前半小时用美多丽眼水充分散大瞳孔。检查时:用倍诺喜眼水行眼球表面麻醉,用开睑器将眼睑分开,用间接眼底镜和屈光度20~30D的透镜进行眼底检查。检查同时监测生命体征,防止发生眼心反射所致的心动过缓。检查后:30分钟~2小时方可进食,体重越小者禁食期越长,但要防止低血糖的发生。

  (4)症状 网膜神经纤维层出现毛细血管的内皮增殖小结,血管呈小球状,其周围可有纺锤状间叶细胞增殖,以致神经纤维层变厚,可有小出血及水肿。神经纤维层进一步增厚,新生的毛细血管芽穿破内界膜达视网膜表面,严重者可进一步进入玻璃体,可在其中继续生长成血管纤维膜,产生出血或牵引性视网膜脱离。晶体后可见不同程度的血管纤维膜形成,与视网膜之间的纤维条索相连。虹膜周边前粘连、后粘连、瞳孔膜形成以及继发性青光眼之改变。

  2.多普勒超声波检查

  将增益调整至最大,应用8点位检查法对玻璃体进行全面检查。然后衰减增益至正常范围,观察病变形态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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