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给“村医”行医管理定下规矩

2017-06-03 08:44 来源:网友分享

  海南省规定,依法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格),经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方可在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村卫生室执业。乡村医生注册资格为: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或者经过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或海南省卫生厅培训考试合格,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对专业技术水平高、身体健康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该《办法》规定,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与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一年一签服务合同。乡镇卫生院按对乡村医生进行定期考核与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补助挂钩。《办法》还规定了可以终止合同的8种情形,比如“发生医疗事故并经最终鉴定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者,不按规定或拒绝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者,经核实存在违规套取新农合基金行为者”等。因地区偏远等原因,确实无法招聘到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办法》也给出了变通的方法:即“原则上可聘用村卫生员,但只能在在乡镇卫生院的直接指导下开展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不得从事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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