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6 15:03 来源:网友分享
我司—日本株式会社麦之穗(公司地址为“日本大阪市北区西天満3-13-20 asビル 2f”)拥有“贝儿多爸爸”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3733481号和第3140944号)的所有权,并且以“贝儿多爸爸泡芙工房”的名称在世界各地运营泡芙以及其他甜品类食品的特许经营业务。经过我们多年不懈的努力,“贝儿多爸爸”品牌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同与好评,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近日,麦之穗(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麦之穗”)在报纸以及多家网站上声称其拥有“贝儿多爸爸”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并且声称我司或其他公司未经上海麦之穗同意在中国使用“贝儿多爸爸”商标侵犯了上海麦之穗的“独占使用权”。但是,上海麦之穗的说明严重不符合事实,并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澄清事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现就具体的事实经过,按照时间顺序说明如下:
2008年2月29日,我司与苏悦任总经理的香港法人美味优(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美味优”)之间签订了以中国(包括香港和澳门但不包括台湾)为指定区域的特许经营合同(以下简称“mfc合同”)以及有关“贝儿多爸爸”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简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此后,香港美味优授权其子公司上海麦之穗使用“贝儿多爸爸”注册商标在中国开展特许经营业务
2011年1月,香港美味优开始通过上海麦之穗以自创的“西树”品牌从事与“贝儿多爸爸”品牌相同的泡芙甜品店的特许经营业务。但是,根据mfc合同的规定,香港美味优不得通过其子公司上海麦之穗从事与“贝儿多爸爸”品牌相类似的业务。香港美味优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mfc合同中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2011年12月20日,我司向一般社团法人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以下简称“日本仲裁“)申请仲裁,请求禁止香港美味优进行竞业行为。另外,因香港美味优未按照mfc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期限内开设足够数量的加盟店,所以香港美味优的特许经营权已经变更为一般(非排他,非独占)特许经营权。当然,因上海麦之穗的特许经营权来自于香港美味优的授权,所以自香港美味优丧失独占特许经营权后,上海麦之穗也同时不在享有其声称的“贝儿多爸爸”品牌的独占特许经营权。
2012年1月16日,我司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责令香港美味优停止竞业行为,同年2月24日香港高等法院支持了我司的申请,并下达了相应的裁定。但,香港美味优无视香港高等法院的裁定继续通过上海麦之穗以“西树”等品牌从事甜品店的特许经营业务,并拒绝向我司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并进行虚报加盟店铺数等违约行为。
有鉴于此, 2012年4月20日,我司书面通知香港美味优解除了mfc合同以及“贝儿多爸爸”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如前所述,因上海麦之穗作为次级特许人在中国经营“贝儿多爸爸”品牌的权利来自于香港美味优的授权(包括特许经营权及商标使用权),所以香港美味优丧失“贝儿多爸爸”品牌的特许经营权及商标使用权后,同时上海麦之穗也无权继续经营或许可其他公司经营“贝儿多爸爸”品牌,否则将构成对“贝儿多爸爸”注册商标的侵权。
综上所述,从2012年4月20日起,香港美味优及经其授权的上海麦之穗公司均无权继续使用“贝儿多爸爸”商标进行特许经营业务。因此,目前我司是唯一有权在中国使用或授权其他公司使用“贝儿多爸爸”商标的权利人,上海麦之穗想通过诉讼等手段主张其所谓的“独占使用权”根本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另外,上海麦之穗自身也曾在2012年3月19日在其公司网页上发表声明,声称将离别“贝儿多爸爸”事业。同时,上海麦之穗在未征求各加盟店意见的情况下,在向各个加盟店发送的《工作联系函》中单方面通知各加盟店将特许经营的相关业务转由上海麦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麦海”)接管,并且在其另行发送给加盟店的工作联系函”中要求各加盟店将品牌名称由“贝儿多爸爸”变更为“chou factory”或“西树”。从此可见,上海麦之穗自身也意识到其已经无权继续经营“贝儿多爸爸”品牌,因此已经在积极推进相关的“换牌”工作,而现在又主张其拥有“独占使用权”,其前后不一的举动其目的无非是想妨碍我司与加盟店之间的合作,使得我司不能在中国顺利开展“贝儿多爸爸”品牌的经营。
根据mfc合同规定,香港美味优自mfc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以其他品牌(包括“西树”)从事或授权第三人从事和“贝儿多爸爸”品牌运营及形态类似的竞业行为,并不得允许上海麦之穗从事该竞业行为。苏悦担任香港美味优总经理、上海麦之穗以及上海麦海的法定代表人,并且根据mfc合同规定苏悦作为连带保证人也应当承担该竞业禁止义务,苏悦本人也在mfc合同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因此,香港美味优和苏悦均有义务保证上海麦之穗以及上海麦海遵守该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上海麦之穗或上海麦海从事“西树”等品牌经营也构成香港美味优和苏悦对mfc合同中竞业禁止义务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