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31 20:30 来源:网友分享
功效
温肾壮阳,温经散寒,温肺化饮,祛风除湿。
本品甘、苦,性温。甘温补肾壮阳,苦温温经散寒,祛风除湿,入肺经有温肺化痰之功。
作用
1.温肾壮阳。用于肾虚阳痿、腰膝酸软;用于女子月经不调、崩漏、带下。前者配伍冬虫夏草泡酒饮用,后者配伍峨参、党参,炖鸡食用。
2.温经散寒。用于妇女少腹冷痛、闭经、胎衣不下等证。雪莲花15g,加白酒或黄酒100mL,泡7天,每服10mL,1日2次。
3.祛寒化痰。用于肺寒咳嗽、痰多、色白。雪莲花全草1~1.5g,研末冲服,1日3次。
4.祛风除湿。用于风湿痹痛,关节曲伸不利。雪莲花50g,切段,白酒500mL,浸泡10天,每次10mL,1日2次。或以雪莲花注射液肌肉注射,每次2~4mL,对风湿性关节炎有一定疗效。
5.用于雪盲、牙痛。雪莲花6~12g,生吃或水煎服。
6.用于外伤出血。雪莲花适量,捣烂敷患处。
雪莲乌鸡煲
原料:雪莲20克,乌鸡一只(一斤左右),葱、姜、盐、糖、味精、精练油少许。
制法:精炼油加热,下葱、姜炒出香味,下盐、糖透,下乌鸡、雪莲,加水大火烧滚后文火炖约45分钟,肉烂后停火,起煲,吃肉喝汤。
功能:补肾壮阳,调经补血,适用调理肠胃,平衡内分泌,自然除火祛斑,能改善身体状态,以补体,调节,增强体质。
雪莲乳鸽煲
原料:雪莲10克,枸杞10克,肉苁蓉10克,山药150克,乳鸽一只,葱白50克切段,姜丝、料酒少许,盐、酱油适量。
制法:锅烧热加油适量,滚热后倒入山药翻炒至金黄色,出锅待用。乳鸽切成小块,肉苁蓉热水泡软后切片与枸杞、山药入沙药煲加水适量,料酒、葱段、盐、酱油适量,小火炖20分钟,鸽肉烂即可食用。
功能:补肾益精、养肝明目、抗衰老。
雪莲甲鱼汤
原料:雪莲10克甲鱼一只(300克左右,雪莲20克,葱姜少许,盐味精适量。
制法:沙锅中加水至三分之二,大火烧开,下甲鱼、雪莲、红花、葱、姜滚开后文火炖至甲鱼壳酥烂,回入少许盐,味精即可。
功能:滋阴补阳,生津益气,适用于男子补阳。
一、功效:
性大热。对风湿类风湿及肾虚引起的腰膝酸软,性功能衰退,妇女月经不调痛经,崩漏均有很好的疗效。
含有丰富的蛋白质和氨基酸,可有效地调节人体酸碱度,增强人体免疫力通讯抗疲劳,抗衰老等作用。
含有天然雪莲黄硐类芦5,雪莲内脂,雪莲多糖等。其防晒系数高达22DSE.因此,可有保护皮肤不受紫外线的侵害,改善皮肤色素沉着,延缓人体衰老,合人常保青春。
二、用法
雪莲花50克,白酒500毫升,密封浸泡10天后饮用,每日两次,每次30-50毫升。可祛湿止痛,适用于类风湿关节炎、关节炎引起的关节疼痛、麻木、四肢不温等。
雪莲15克水煎服,每日二次,连服数日;雪莲15克,黄酒或白酒200克,浸泡7天,口服2次每次20毫升,可以治疗风湿性关节炎、妇女小腹冷痛、闭经,胎衣不下。
男子阳痿,雪莲6克,当归、枸杞各3克,水煎服;雪莲15克,冬虫夏草6克,白酒200毫升,泡一月,口服二次,每次20毫升。
妇女崩漏,雪莲6克,党参12克,炖鸡服。
雪莲花6克,浸入1000克白酒或黄酒中,密封浸泡30日后服用。每次饮30-40毫升。有补肾阳、强筋骨之功效。
雪莲花6克,装入纱布袋内扎口,老母鸡一只,加水文火炖1.5小时,滤出药液约100克,每饮30-40毫升。调筋补血、滋阴补肾。
肩肘炎、腰腿病,雪莲50克,腹蛇一条,白酒1000毫升,泡一个月,每次10毫升,每日二次。
雪莲花5克,党参15克,苁蓉10克,红花5克,鸡肉1000克。上药洗净,同装入纱布袋内扎口将鸡肉与药袋同下锅,文火炖2-3小时,滤出药液约1500克,每次适量。温肾壮阳、补中益气。
采挖严重
野生雪莲靠种子繁育,生长期需6至8年,如果连根拔掉,雪莲便不可能再在原地生长。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一般在海拔1800米左右的砾石质坡地上就可以采到雪莲。那时候中国新疆雪莲面积大约为5000万亩,但现在已经不足1000万亩了。
每年7-8月是新疆天山野生雪莲花盛开的时节,然而每到这个时候,3000米以上雪线附近都会有大批不法分子前来疯狂采挖。当地有关专家已一再表示,如果这种现象得不到遏制,用不了几年,雪莲这种珍贵的物种就可能从地球上消失。
保护措施
为了保护天山雪莲,中国新疆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雪莲保护分会在天山牧区和旅游者中间展开了保护雪莲公益宣传活动,制止滥采行为。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也利用克隆组培技术,于2004年起在天山池人工种植雪莲,已经有部分雪莲开花,有望开辟取代野生雪莲供给药品市场需求的新渠道。
1996年中国已将天山雪莲列为二级保护植物,天山雪莲是惟一列入《中国植物红皮书》的雪莲植物,是中国国家三级濒危物种。2000年中国国家13号文件已明令禁止采挖野生雪莲。
200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将天山雪莲列为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