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4 11:44 来源:网友分享
广州一女子在医院进行两项整形手术,医院额外送了去眼袋和开眼角两个手术,术后双侧眼角、下颌不对称,视力下降。日前,广州市中院终审认为,医院未对额外做的手术进行术前准备和风险告知,有一定过错,但患者明知医院附送手术却没有反对,也未缴纳相关费用,承担70%责任,医院承担30%责任赔偿7900元。
整容后下巴不对称视力下降
2013年12月,阿美(化名)在广州某医院进行整形美容手术,包括切开重睑和假体植入下颌两项,手术费5926元。术后,阿美左下眼睑出血和血肿,12月17日在湖北一家医院进行血肿消除术,伤口愈合后,出现眼睑外翻、双侧眼角不对称、眼珠与眼睑分离、下颌不对称、视力下降等症状,先后往多家医院治疗。
阿美说,她曾多次致电医院,但未得到有效解决。为恢复容貌,先后前往国内5家医院问诊。阿美认为医院未告知她真实情况和可选择的安全手术方案,不具有美容整形的手术资质和专业知识,侵害了她的知情同意权,造成严重的伤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189535.75元,对伤残等级、容貌损毁程度进行鉴定。
医院否认擅自增加手术项目
医院否认为阿美增加了两个手术,辩称对阿美的诊疗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阿美的左下眼睑血肿与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函认为,阿美、医院目前对已进行手术的部位不统一,且不同人对于美容效果认识不同,无统一的标准,因此不予受理。
原审法院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经过两次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均不受理,故法院无法查明医院是否存在过错;阿美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医院存在过错,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审改判:医院承担一定过错
日前,广州市中院二审认为,阿美提交的手机录音显示,医师明确承认其基于私人关系,额外“奉送”阿美“做眼袋”和“开眼角”的手术。其次,阿美于2013年12月2日进行了手术,12月17日便在湖北一家医院求医,如认定阿美在不到15天的时间内就同一部位——眼睛,分别在两个医疗机构进行两次手术,不合常理。
法院认为,应认定医院在为阿美额外对其实施了“去除眼袋”和“开眼角”两个手术,但病历等证据并未显示其针对这两个手术进行相应的术前准备,未显示其对阿美进行了明确的风险告知,存在明显过错。
在手机录音证据中,阿美对额外增加的两个手术是明知的,也未表示反对,并未缴纳相关费用。法院认为就涉案手术所导致的损害后果,应由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阿美自负70%的损失。医院共需对阿美承担7920.76元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