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感染 医院被判担责4成

2017-06-27 06:38 来源:网友分享

  王女士实施右膝关节置换术后感染,为此她将北京某医院告上法庭。一审判决医院承担4成责任需赔偿14.8万余元后,王女士提出上诉,称医院提交的部分病历涉嫌造假,要求按照60%至9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王女士实施右膝关节置换术后感染,为此她将北京某医院告上法庭。一审判决医院承担4成责任需赔偿14.8万余元后,王女士提出上诉,称医院提交的部分病历涉嫌造假,要求按照60%至9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术后感染 索赔38万

  王女士因膝关节间断疼痛、活动受限9年,于2011年4月25日入住北京某医院骨科。当月27日,她在全麻下行右膝关节置换术,5月10日出院。同年11月16日至12月1日,王女士因右膝关节置换术后感染在外省医院住院治疗了15天。此后,她又因术后感染多次住院治疗,总共支付医疗费20余万元。

  2013年5月,王女士起诉称,被告医院医师在她术前检查C反应蛋白值超出正常最高值6倍等情况下,未做进一步检查、消炎等,强行为其实施置换手术,导致手术后感染,至今她还在为术后感染的后果进行诊疗。医院医师存在明显过错,且没有就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断、治疗活动进行告知,给其造成损害。为此,要求判令医院对其医疗、护理、出院后康复等费用担责90%,赔偿38.4万余元。

  医院推责 自称无错

  被告医院表示,王女士入院前曾在外院做过关节手术,住院后的术前检查中,血沉及C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而X线显示骨质有破坏,不能排除外结核。术前讨论分析可以做术中探查,如果确认结核的可能性大,就不做置换而做清理,并对家属进行了病情、并发症、风险等方面的交代。

  手术时,根据术中所见,不支持结核的诊断,决定实施关节置换术,术后患者恢复良好。医院嘱咐患者出院后进行功能锻炼,6周后回院复查,但王女士没有回京复查,表示在当地医院复查。

  2011年12月7日,王女士到被告医院就诊称关节疼痛两个月。经检查,其出院后血压、血糖控制得不好,考虑是右膝关节置换术后感染。当月22日,医院为她实施右膝关节旷置术,手术顺利,术后康复出院。

  医院认为,医院对术前检查的异常进行了相应的准备和应对,处置符合诊疗规范,考虑患者出现感染是基于其自身的基础疾病,并非医院诊疗过错所致,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不满一审 上诉被驳

  此案立案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一审法院组织进行医疗纠纷立案前鉴定。经鉴定,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不足,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参与度考虑为C级(次要责任)。

  据此,一审判决医院对王女士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等14.8万余元。后王女士上诉称,医院提交的部分病历涉嫌伪造,并对司法鉴定意见存有异议,要求医院按照60%至9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市二中院认为,虽然王女士对医院提交的部分病历提出异议,认为涉嫌伪造,但医院给予了相对合理的解释。一审法院在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基础上,对双方有争议的病历作出了认证。

  王女士在鉴定机构的听证会上,也同意以法院确认的病历作为检材。司法鉴定所依据法院确认且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病历材料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无不当。现王女士又以病历存在伪造为由,对鉴定意见予以否认,难以支持。据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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