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23 12:32 来源:网友分享
昨日,人社部正式向社会征求《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行业标准意见。这是自2002年实施14年来,国家首次修改相关标准。人社部介绍,考虑到艾滋病患者实际面临的社会压力和就业困难,新标准拟规定病情达到一定程度的艾滋病患者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新标准从2015年开始,由人社部委托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编制,经两轮修改形成目前的草案稿。人社部工伤司相关负责人介绍,2002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以及医疗卫生水平的提高,这一标准已不能满足需要。
新标准将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等级划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三个等级。
判定基准方面,原标准规定“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及以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现修改为“符合两项及以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艾滋患者申请丧劳鉴定人次逐年增多
参与编制的上海市相关专家表示,近年来,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毒携带者申请鉴定的人次逐年增多。“上海地区2015年收到了约50件这样的鉴定申请。”
据他介绍,新标准在制定艾滋病有关鉴定标准时一方面考虑到国际上主流的“尊重艾滋病人就业和参与社会的权利”理念,也考虑到这些人切实面临的社会压力和就业困难。
新标准主要以cd4免疫细胞数量为主要评价指标,拟规定“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反复发生机会感染,经系统治疗后cd4仍持续≤200”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hiv阳性或发生机会感染需系统治疗者”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2类癌症视病情不同可定完全丧劳
过去,“各种恶性肿瘤不能手术治疗或手术治疗后有复发”才能认定为完全丧劳。参与编制的相关专家认为,这一标准对恶性程度较高或肿瘤分期达中晚期的肿瘤病人来说显得难以接受,各地对此提出的修改意见尤其多。
不过,该专家同时表示,恶性肿瘤多发,其中大部分又可治愈,如果将这些人都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也不科学,是对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
按照宽严适度的标准,新标准规定,“肝、胆、胰腺、食道”等恶性程度高的肿瘤经确诊即可定为完丧;肺癌除原位癌外定为完丧;消化道、乳腺、泌尿、妇科、五官科等系统的恶性肿瘤分期为二期以上的为完丧;甲状腺癌、皮肤基底细胞癌以及肿瘤分期不能确定的其他恶性肿瘤有转移或复发的为完丧。除符合完全丧劳条件的其他恶性肿瘤类型为大部分丧劳。
■ 追问
因病丧劳有哪些补偿措施?
新标准将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等级划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三个等级。据介绍,有地区提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否可以取消?
根据上海及全国部分地区多年来鉴定实践的经验,编制者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这一等级保证了一部分患有疾病,对工作能力有所影响,但病情尚轻的鉴定对象有一个相应的结论,这一结论目前虽不能享受社会保险相关待遇,但在许多企业、街道等作为减轻工作、领取病假工资等待遇的依据。
根据新标准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获得赔偿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只有伤害导致的受害人才能获得来自侵权人的赔偿。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三个项目。
此外,根据国家规定,目前企业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如果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可办理提前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