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打伤孩子后脑 家长索赔12.4万余元

2015-07-30 16:24 来源:网友分享


  上课时,小学生小龙趴在桌子上,他的老师郝某丽用尺子打了小龙的后脑,导致他呕吐。之后,小龙被诊断为后颅窝右侧硬膜外血肿,住院132天。因为这 件事,小龙父母将他就读的学校和老师告上法庭。虽然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小龙11.6万余元,但学校认为,该由涉事老师承担赔偿责任,提起上诉。前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体罚学生致其住院

  龙岗法院一审查明,小龙为深圳市龙岗区坳二小学一年级一班在读学生,郝某丽系坳二小学聘请的教师。2013年11月26日下午2时上第一节课时,因小龙上课时趴在桌子上,郝某丽用尺子直接殴打小龙后脑,致使小龙呕吐。

  放学回家后,小龙的爸爸发现他一直不吃饭,哭闹,意识不清楚。第二天,小龙被家人送往坪山妇幼保健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后颅窝右侧硬膜外血肿, 医生建议转上级医院。当日,小龙又被送往龙岗区人民医院,入院诊断为右枕部硬膜外血肿。小龙从2013年11月27日被收治入院, 到2014年4月8日 出院,共计住院132天。

  2013年11月28日,郝某丽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此后,小龙的家属两次送他去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结果均为十级伤残。

  小龙将坳二小学、老师郝某丽告上法庭,索赔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4万余元。

  对此,被告坳二学校认为,对于小龙受到的伤害事实,学校一直秉持负责、积极、认真的态度对待。而小龙的家属屡屡拖延让小龙出院,造成医疗费用不必要的支出,这部分增加的费用应该由原告自行负担。此外,学校还认为,郝某丽应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学校仅应承担补充责任。

  学校要求判老师负主责

  一审龙岗法院认为,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直接责任人追偿。法院一审判决,坳二小学应支付小龙人身损害赔偿款等共计11.6万余元。

  坳二小学不服,提起上诉,此案前日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坳二小学在上诉状中表示,郝某丽是本案直接侵权责任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仅应承担补充责任。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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