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带幼儿乘扶梯 被“咬伤”脚致十级伤残

2015-08-03 11:16 来源:网友分享


  周大妈带着两个幼儿在连锁超市乘坐扶梯,自己却不幸被电梯卡伤,将超市告上法庭。日前,张家港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裁定周大妈本身有一定过错,超市应承担一半责任,前后合计赔偿周大妈6万多元。

  50多岁的周大妈平日在家帮儿子带着两个孩子,一个3岁,一个刚出生没多久。2013年9月8日上午8点多,周大妈右手拉着大孙子,左手推着婴儿车里的孙女,到附近超市准备逛逛。就在周大妈乘扶梯下楼到达扶梯底部时,婴儿车却被电梯挡板给挡住了。因右手抓着孙子腾不出来,她只得用力将婴儿车往前推。就在周大妈推婴儿车时,令人惊骇的一幕发生了,她的脚被扶梯狠狠卡住,忍不住疼痛大声呼叫起来,后被工作人员解救。

  当天,周大妈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去年2月,周大妈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赔偿已发生的医药费。法院按责任比例,判决超市赔偿其中1万余元。此后,周大妈感觉左脚时常疼痛。去年9月12日,她再次住院,并经鉴定,她的左侧踝关节丧失部分功能已构成十级伤残。于是,她再次提出诉讼。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周大妈乘扶梯下楼,左右手分别是婴儿车和幼儿,未注意到自身安全。到扶梯底楼婴儿车被扶梯挡板所阻时,无法用另一只手轻抬婴儿车通过,而是用左手用力推、抬婴儿车,增加了扶梯踏板在外力作用下与挡板形成缝隙并夹伤原告的概率,故对本起事故发生,存有过错。超市作为卖场,应采取措施避免不特定人员在超市内遭受损害,但超市未派人员在扶梯旁对乘梯人员进行管理,对乘梯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劝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因此,周大妈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由她和超市各承担一半。最终,法院判决超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万余元。

  法官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在生活中诸如电梯此类存有安全隐患的工具,相关负责人要及时做好维护工作,把好质量关,同时,大型超市也应派有1-2名工作人员对 乘坐扶梯者给予安全提醒,避免危险发生。长辈们在日常为子女们带小孩过程中,更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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