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加强食品三小监管

2016-08-01 16:30 来源:网友分享

  

  2016-07-29 讯  7月28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和食品摊贩(俗称“三小”)、保健品销售、食品网络销售等监管缺乏有效法律依据问题,作明确规定。

  从事“三小”应取得登记、生产加工经营许可

  据不完全统计,湖北共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5万多家,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数量更是庞大。由于“三小”生产经营条件简单、质量安全控制水平低,还缺乏有效地监管措施,食品安全问题较为突出,《条例》重点对“三小”管理作出了规定。

  《条例》明确,建立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的管理制度,对小作坊、小餐饮实行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和小餐饮经营许可,对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制度,未经许可或者登记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摊贩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领取登记卡,并在指定的经营地点、确定的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在确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进行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条例》还强调了“负面清单”制度,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因生产经营条件所限,对部分食品禁止其生产经营的目录作出了规定。

  违规销售保健品可处货值金额20倍罚款

  以会议或者讲座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是目前保健食品销售的主要模式之一,也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据统计,2015年,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加湖北电台的政风行风热线活动中,群众来电中超过一半也是反映此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存在虚假宣传、价格虚高等现象,尤其吸引许多老年人购买获取高额利润。同时,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存在维权难、监管难的问题,对于这些行为,《条例》作出规范。

  一是针对正规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地点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二是规定以会议或者讲座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其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全面,与广告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作夸大功能、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进行现场销售。

  同时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对于虚假、夸大的宣传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对于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违法进行保健食品销售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在官网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

  食品网络销售作为一种新兴的销售业态,发展势头迅猛。生活中,网上购买食品、网上订餐送餐已经成为现代人普遍的消费方式。为保证网络食品的安全,加强网络食品的监管,《条例》着重在加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管理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规定,入网食品经营者作为普通的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取得许可,并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据此,条例也相应的设定了准入门槛,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并规定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以利于消费者进行监督。

  《条例》强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管理责任。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销售食品信息审核、食品安全检查、违法行为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审查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在此基础上,与国家食品安全法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规定相衔接,设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相应职责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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