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2 16:19 来源:网友分享
本项中所推荐的剂量为一般原则,患者个体日剂量应根据实验室检查以及临床检查的结果来确定。
由于许多患者的T4和fT4水平会升高,因此血清中促甲状腺激素的基础浓度是确定治疗方法的可靠依据。
除快速剂量增加对新生儿非常重要以外,一般甲状腺激素治疗应该从低剂最开始,每2-4周逐渐加量,直至达到足剂量。
对老年患者、冠心病患者和重度或长期甲状腺功能减退的患者,开始使用甲状腺激素治疗的阶段应特别注意,应该选择较低的初始剂量(例如12.5μg/天)并在较长的时间间隔内缓慢增加服用剂量(例如每两周加量12.5μg/天)。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给与患者的最终维持剂量低于最佳剂量,不能完全纠正其TSH水平。
经验表明,对于体重较轻的病人以及有大结节性甲状腺肿的病人,低剂量给药就有效。
不良反应
应用本品进行治疗,如果按医嘱服药并监测临床和实验室指标,一般不会出现不良反应。如果超过个体的耐受剂量或者过量服药,特别是由于治疗开始时剂量增加过快,可能出现下列甲状腺功能亢进的临床症状,包括:心动过速、心悸、心律不齐、心绞痛、头痛、肌肉无力和痉挛、潮红、发热、呕吐、月经紊乱、假脑瘤、震颤、坐立不安、失眠、多汗、体重下降和腹泻。
在上述情况下,应该减少患者的每日剂量或停药几天。一旦上述症状消失后,患者应小心地重新开始药物治疗。
对部分超敏患者,可能会出现过敏反应。
禁忌
对本品及其辅料高度敏感者。
未经治疗的肾上腺功能不足、垂体功能不足和甲状腺毒症。
应用本品治疗不得从急性心肌梗塞期、急性心肌炎和急性全心炎时开始。
妊娠期间本品不用于与抗甲状腺药物联用治疗甲状腺机能亢进。
患者在开始应用甲状腺激素治疗以前,不得患有下列疾病或患有这些疾病而未接受治疗:冠心病、心绞痛、动脉硬化、高血压、垂体功能不足、肾上腺功能不足和自主性高功能性甲状腺瘤。
对合并冠心病、心功能不全或者心动过速性心律不齐的患者必须注意避免应用左甲状腺素引起的甚至轻度的甲亢症状。因此,应该经常对这些患者进行甲状腺激素水平的监测。
对于继发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在用本品进行替代治疗之前必须确定其原因,必要时,应进行糖皮质激素的补充治疗。
如果怀疑有自主性高功能性甲状腺瘤,治疗开始前应进行TRH检查或得到其抵制闪烁扫描图。
对于患有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和骨质疏松症风险增加的绝经后的妇女,应避免超生理血清水平的左甲状隙素,因此,应密切临测其甲状腺功能。
只有在对甲状腺功能亢进症进行抗甲状腺药物治疗时,可以应用本品进行伴随的补充治疗,否则,在甲状腺功能亢进的情况下,不得单独使用左甲状腺素。
一旦确定了左甲状腺素的治疗。在更换药品的情况下,建议根据患者临床反应和实验事检查的结果调整其剂量。
罕见的患有遗传性的半乳糖不耐受性、Lapp乳糖酶缺乏症或葡萄糖一半乳糖吸收障碍的患者,不得服用本品。
糖尿病患者和正在进行抗凝治疗的患者,请参见“药物相互作用”。
服用本品不会影响驾驶和操作机器。
在妊娠期及哺乳期需特别注意继续使用甲状腺激素进行治疗。妊娠期间本品的剂量可能增加。到目前为止,尽管妊娠妇女广泛使用本品,却没有任何报道表明本品会对眙儿产生危害。其至在高剂量的左甲状腺素治疗的情况下,哺乳时分沁到乳汁中的甲状腺激素的量不足以导致婴儿发生甲状腺功能亢进或TSH分泌被抑制。
妊娠期间不宜将左甲状腺素与抗甲状腺药物联合应用以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病,原因是加用左甲状腺素增加抗甲状腺药物的剂量。
与左甲状腺素不同,有效剂量的抗甲状腺药物能通过胎盘,因此合用左甲状腺素治疗需要更高剂量的抗甲状腺药物,这样可能会导致胎儿甲状腺功能减退。因此,对于患有左甲状腺功能亢进的哺乳妇女,必须单独使用抗甲状腺药物进行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