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4 16:13 来源:网友分享
2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通知强调,对于2013年1月1日以后新增补的国家和地方基本药物,其境外制药厂商应及时指定电子监管代理机构,并在新目录发布后12个月内完成相关进口药品的电子监管码赋码工作。
药品电子监管码是一个20位的条形码,包含药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药品规格、有效期等基本信息。通过对药品实行电子监管,监管部门可实时掌握药品的生产、流通、库存情况,及时追溯召回问题药品;公众可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网上查询等方式,查询药品电子监管码,了解药品相关信息,帮助辨别药品真伪。国家药监局去年10月发布的《关于进口药品实施电子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境外制药厂商及其《进口药品注册证》载明的生产厂或包装厂,均应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对出口到我国的药品赋电子监管码。
国家药监局表示,进口药品的电子监管码赋码应在《进口药品注册证》载明的生产厂或包装厂内完成;获批在我国境内分包装的品种,可在批准的分包装企业内赋码,禁止在其他场所将已完成大包装的产品拆箱赋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药品标示生产日期查验进口药品的电子监管码赋码情况,对未按要求赋码者不予办理进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