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6 13:55 来源:网友分享
中医养生渐成热潮,到养生馆、美容美体馆等机构刮痧、拔罐、艾灸等成为流行的养生保健方式。记者调查发现,相当多养生保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具备从事保健服务的资质,由于缺乏服务技术标准和规范,养生“养出”伤病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
遭遇 一天拔罐三次 “排毒”变烫伤
今年4月,山东济南的石女士花8800元在一家养生馆购买了拔罐排毒的理疗服务,一个疗程8至15天,一天三次,每次40分钟。如此高频率的拔罐让石女士痛苦不堪。从第4天起,石女士开始发烧,背部因拔罐出现脓肿。而养生馆工作人员称这一过程正是在排毒,发烧也有利于排出毒素。第9天,石女士因昏迷被送进医院。医生诊断,其背部因拔罐出现二度烫伤,需住院治疗。
北京的胡女士3月在一家健康瘦身馆接受药物熏蒸,一个多小时后出现恶心、呕吐等情况,但工作人员称没有大碍。此后,胡女士不良反应加剧,虽然经过半年多的治疗,但最终身亡。经医院诊断,胡女士存在脑干损伤、热射症、横纹肌溶解症等症状。住院病历记载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为“原因不明的熏蒸剂中毒”以及“原因不明的暴露于热液和热汽化物下”。
中国中医科学院副主任医师、中国针灸学会砭石与刮痧专业委员会副会长王敬表示,虽然刮痧、拔罐安全系数较高,但操作上仍具有专业性。“济南石女士烫伤事故的问题就出在拔罐过密、时间过长。凡事要掌握度,天天拔罐刮痧,肯定要出问题。”他说。
乱象 各类注册公司 “跨界”做保健
记者在多地采访发现,各类打着“中医养生”旗号的养生馆、美容美体馆遍地开花。不少店面营业执照中只有美容美发或健身洗浴服务,却做着“跨界”业务:足疗店里做推拿、刮痧;美容店可艾灸、拔罐、中医理疗。一些养生馆打出的宣传广告让人瞠目:“腋下淋巴排毒可以养颜、防癌”“农历五月的九毒日是一年中最毒的时候,瑶药泡澡排毒效果事半功倍”“端午排毒,一生是福”等。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2016年印发的《国家中医药局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要求,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不得以涉及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健康咨询等为名或假借中医理论和术语开展虚假宣传,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养生保健机构是“谁都能开”,“不管注册成什么都可以干养生保健,注册公司就去工商局批,注册为盲人按摩就去残联批,注册为研究院等社会团体就去民政局批。批下来之后,只要不出事,民不举官不究。”另一位业内专家说,根本无法查清养生保健机构的总数,“注册的经营项目和实际从事业务不相符的太多了,有的工商注册是咨询服务机构也在干养生保健。”这些本就没有资质的养生机构的从业人员绝大部分也是没有资质的。上来就给客人“号脉”,女士往往“气血不足”,男士多是“肝肾阴虚”,治疗方法都是推拿、艾灸、拔火罐、刮痧等。
数据 拿证者150万 从业者超千万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类服务应由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服务岗位人员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开展的服务范围应与取得的资质相一致,同时应持健康合格证上岗。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台港澳中医药交流合作中心主任杨金生表示,2015年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增加了保健调理师,2016年12月,人社部公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确定“保健调理师”是唯一一个保健类职业。
据了解,考取这一证书的约150万人,而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从业人员超过1000万。北京一项调查显示,真正接受过正规培训考取职业资格的人很少,56.25%的从业者仅通过内部培训就直接上岗。
昆明市中医医院主任医师姜莉云表示,有些养生馆的“技师”虽有各式各样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但在医疗上都是不予认可的。北京一家美容美体馆的店员告诉记者,入职时会接受公司培训,培训优秀者可以拿到美容师资格证,并没有相关的保健类资格证,但刮痧、拔罐等都可以干。
对策 明确监管主体 制定规范标准
云南省卫计委副主任、中医药管理局局长郑进认为,利益驱动、监管缺位、标准缺失以及错误的养生观都是乱象的原因。
据记者了解,绝大多数养生机构处于监管盲区。云南省卫计委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卫计委主要管医院和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对这些非医疗机构的养生馆没有执法与处罚权;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企业主体资格审核、经营行为规范及消费纠纷查处,很难对其经营项目的专业性有效监管;而馆内的保健品药品归食药监部门管,但也不是所有养生馆都出售药品。
“看似谁都能管,但其实谁都没法真正管。往往是出问题了,才由卫计委联合工商、食药监等部门联合行动,但多部门执法还没有完善的机制,协调起来存在困难。”这位工作人员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医药国情调研组组长陈其广表示,治理中医养生馆乱象首先要明确监管主体,其次要围绕中医养生保健出台一系列规范标准。
记者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获悉,该局已于近日组织专家,对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规范、服务人员规范、服务规范、技术规范等进行研讨,在7月1日《中医药法》正式施行后,尽快完善相关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