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4 07:01 来源:网友分享
患者有艾滋,医院也不能拒收
深圳儿童医院医护人员心理尚未平复,昨日却接到患者投诉,理由是病房入住艾滋患儿未被告知。
对此,医院方面解释,他们知道患者的真实情况后,已经立即安排其入住隔离病房,最大限度保障其他患者正当权益。
深圳疾控中心相关负责人回应,患者病情是个人隐私,医院无权拒绝患者入住,更不能将病情公开,况且已做好保护措施,进行隔离。治疗艾滋病毒感染,按理应尽快到专门收治传染病人的第三人民医院进行隔离治疗。由于该患儿是脑外伤,该院神经外科进行隔离处理无可厚非。
深圳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规定,即使患者明说有艾滋,医院也不能拒收,而应在保障医护人员安全情况下妥善救治。
中国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介绍,医务人员日常工作可能需给艾滋病人打针、抽血,由于操作失误、技术问题等原因,造成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报告,每年有七八百起,基本每例都能进行及时处理,没出现过感染情况。
一般的接触体液不会感染艾滋
昨日有医护人员表示“汗水、眼泪都有传染性”。深圳疾控中心负责人回应,艾滋病已证实传播途径还是性传播、母婴传播及血液传播,艾滋病毒主要分布在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及伤口渗出液中,而眼泪或汗液等体液中含量极少,一般的接触不会导致感染。
吴尊友说,不同体液中艾滋病病毒含量不同。在血液、淋巴液、女性的阴道分泌物以及男性的精液,病毒含量很高,母亲乳汁也含有一定量病毒,容易造成感染。但还有些体液基本不含病毒,或者只有很少量,如尿液、汗液、泪液及唾液。目前全世界还没接到因这些感染艾滋病的报告。其中,唾液一般不会传染,但也有特殊情况,如存在口腔溃疡、牙龈炎、牙周炎出血,因血液混进唾液里,才可能有传染风险。实际上,艾滋病毒一旦离开血液、体液,在自然界环境中抵抗力很弱。吴尊友说,有时他在与艾滋病患者交谈过程中,见到有蚊子在咬患者手臂,一巴掌打下去,尽管蚊子血沾到手上,血液带有病毒,但只要自己皮肤完好无损,不会造成感染。
[焦点问答]
有传染病史应义务报告
q:传染病患者或监护人有无义务告知实情?
a:深圳疾控中心相关负责人说,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患有病毒性肝炎、梅毒、肺结核、艾滋病等法定传染病,患者有告知义务,但实际操作存在明显空白,即患者不履行告知义务,如何惩罚、追究是空白的。一旦发生艾滋病暴露风险,将立刻注射隔断药物,阻断感染病毒,但这种药物并非完全无害,对医生身体会有一定影响。还是要患者提高诚信意识,若有传染病史应立刻告知医院。
也有医生吐槽,由于不少传染病是慢性疾病,即使感染,发现的时候往往已无法追根溯源。
中国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表示,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有义务在就医时将感染或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以及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但由于实际社会环境,特别是一些医护人员自身对艾滋病了解不够,本身也存在对艾滋病偏见,因此在诊治过程中出现歧视,甚至拒绝接诊,一些病人出于担心而隐瞒,情理上可以理解。
他说,尽管近年倡导以及努力推动“普遍防护”降低风险,但医院执行不尽如人意,一是需要成本,二是目前意识还不够。很多医院医疗服务量大,一个医生一天接诊病人过多,难以做到尽善尽美。不过,至少应该强调,不管是什么病人,只要有可能接触到血液、分泌物甚至体液的,医院就应该当作可能是传染病人处理,采取合符规范的防护措施。
医院建议应出台强制性规定追责
q:若不告知传染病情,需承担什么责任?
a:昨日,深圳人民医院、北大深圳医院、罗湖人民医院及南山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吐槽,患者接受诊疗时隐瞒传染病史情况很普遍。入院病历第一页醒目位置,均会要求填写传染病史,入院后护士也会详细询问,但很少有患者相告,多数是在准备手术前血液检查查出。急诊室为高危科室,病情紧急,医生没时间进行详细检查就需要进行急救,在患者不如实告知的情况下,急诊科医生一直暴露在高度职业危险下。
罗湖人民医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前年该院在接诊一名肛周脓肿患者,对方也没说有传染病史,是医院准备手术查血时查出患者有艾滋病。当时,接诊医生也只是普通防护,导致后续经历半年检查,好在最终无碍。深圳一家三甲医院医务科负责人建议尽快出台对隐瞒传染病史的强制性规定,追究责任,有效保护医护人员合法权益。
中国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说,对于医院而言,应把所有病人当成有传染可能的病人处理,“不管是艾滋,还是其他疾病,如肝炎传染性更强,医护人员都应该按照规范采取保护措施,而不是通过事前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