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04 14:35 来源:网友分享
工地上的厨师中午烹调西葫芦,晚上又是西葫芦蒸饺,不爱吃西葫芦的霍某竟因此持刀刺死了厨师。天水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霍某无期徒刑,在死者家属提起上诉后,昨日,省高院公布该案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5日中午,在甘肃省甘谷县村北京市某研究院施工工地内,霍某因厨师方某甲午饭炒的西葫芦不合自己胃口,与方某甲发生争吵,被他人劝阻。18时许,霍某见晚饭又为西葫芦馅蒸饺,再次与方某甲发生争吵。霍某进屋吃饭时,听到方某甲在屋外说他,便持刀冲出宿舍。此时方某甲从厨房端蒸饺出来欲送往施工队计某甲处,霍某与方某甲迎面相遇,持刀即在方某甲胸部猛刺一刀,致方某甲倒地。案发后,霍某与他人到路边拦车未果。经他人将方某甲送往医院抢救时已死亡。霍某留在案发地并拨打“110”电话投案。经法医鉴定,方某甲系胸腔遭锐器戳刺伤,致心脏开放性损伤伴心功能衰竭死亡。
天水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霍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冲突,持刀刺戳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方某甲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霍某的刑事责任。据此,一审判决,被告人霍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霍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51908.50元。
一审宣判后,死者家属以量刑畸轻,民事赔偿部分判决不当为由提起上诉,被告人霍某也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对此,省高院审理后认为,霍某因生活琐事与方某甲发生矛盾后,持刀行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处刑及适用法律均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部分判决适当。故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