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注射化疗药物手背红肿 法院判医院赔19.6万

2016-01-21 17:15 来源:网友分享

  女子注射化疗药物手背红肿法院判医院赔她19.6万元

  (张玉卓 石毅 记者 王海涛/报道) 2015年8月,张女士因患乳腺癌在吉林省某医院胸外科住院治疗,医院为其注射化疗药物后,患者腕关节上出现红肿等不适症状。出院后,症状未见好转。后张女士又入住该医院其他科室,经院方皮瓣治疗,患者手背部红肿症状仍未痊愈,且出现皮肤隆起等后遗症……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通过启用民商事案件早期中立第三方调解机制,成功化解这起医疗事故纠纷案,患者获赔偿款19.6万元,当场交付。

  女子治病出现不适症状 将医院告上法院 张女士认为,院方在化疗和后续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多次与医院进行交涉,均未得到满意答复,遂于2015年12月18日起诉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住院期间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0余万元。该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医疗纠纷案件争议较大,责任认定也较为复杂,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决定启用诉前早期中立第三方评估调解程序。在征得原告张女士同意后,法官与被告医院取得联系,将院方代表邀请到法院,向双方详细介绍了早期中立第三方评估调解程序的作用和效力。双方一致同意启用该程序。

  2015年12月23日,该法院邀请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原院长高忠礼、长春市律师协会会长田大原共同对这起医疗责任事故纠纷进行诉前评估调解。高忠礼院长首先从医学专业的角度对该起医疗纠纷进行了权威解读,指出了医院在对张女士实施治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医院方面对高院长的专业鉴定意见非常认可,承认自身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当场向张女士赔礼道歉。张女士为医院态度的转变深受感动,本来的紧张和对抗情绪纾解了很多,但双方就赔偿数额仍有较大争议。

  患者得到赔偿金19.6万元

  张女士提出的赔偿数额是40万元,而院方给出的赔偿数额仅为8万元,调解工作难度很大。田大原会长从法律的角度对双方争议较大的赔偿数额进行了深入的解读和阐释,讲解了每个赔偿项目的具体法律规定,就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赔偿数额提出了合理化建议。高忠礼院长运用其专业知识提出后续治疗方案,分析了可能发生的费用。在他们的主持下,经过多轮协商,双方当事人终于在友好的氛围中确定了19.6万元的赔偿数额。

  1月11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将裁判文书送达给医患双方及人民调解员。医院当场将赔偿款交到患者张女士手中。

  据介绍,民商事案件早期中立第三方评估调解机制是二道区法院于2015年10月份开展实施的,该法院聘任7名医学和法律界资深专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以独立第三方评估的形式向民商事纠纷当事人传递处理纠纷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协助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指导当事人选择最佳的纠纷解决途径。随着该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二道区人民法院还会陆续聘请建筑、金融、保险等各专业领域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参与民商事案件早期中立第三方评估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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