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治腰疼手术后离世 两家医院被判赔70万

2015-09-06 10:31 来源:网友分享

  患者耿先生因为腰部疼痛到通州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手术,可术后耿先生出现腹胀、腹痛等症状,且病情加重,只得两次转院,先后前往潞河医院及中日医院继续治疗,但不幸的是耿先生最终离世。耿先生家人认为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起诉至法院,向三家医院索赔9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中西医结合医院和中日医院分别赔偿45万余元与25万余元,后中日医院不服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市三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的终审裁定。

  手术之后转院最终死亡

  耿先生家人诉称,2014年3月19日,耿先生因腰部疼痛到通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诊,被中医诊断为痹症、风寒阻络,被西医诊断为腰椎管狭窄症、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多发骨关节病等病症。

  2014年3月25日,该医院对患者行腰1-5椎间盘摘除,椎板减压,钉棒系统内固定,cage植入植骨融合术。术后耿先生出现腹胀、腹痛等症状,且病情逐渐加重,中西医结合医院无法治愈。2014年3月30日,患者转入潞河医院治疗,入院后医院给予一系列治疗,仍未见好转。2014年4月1日,耿先生再次转入中日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盆腔动静脉瘘、呼吸衰竭、感染性休克等症状。

  虽然中日医院对患者采取了行髂动静脉造影及左侧髂动脉内覆膜支架置入术的方式治疗,不过耿先生还是不幸于2014年4月12日死亡。

  家属认为,患者因腰部疼痛去治疗,中西医结合医院在患者术后监护护理不当,导致患者呼吸循环系统、消化系统出现严重障碍。潞河医院在出现上述症状后,错误诊断,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而中日医院在患者的治疗过程中,没有评估做造影术的条件,没有实施相关安全保障措施,该院的医疗行为致使患者死亡。故此家属向三家医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90余万元,并要求三家医院分别承担连带责任。

  三家医院均称不应担责

  对于家属的诉讼请求,三家医院均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中西医结合医院辩称,在入院后对患者完善了相关检查,手术过程也很顺利,术后给予对症治疗。中西医结合医院认为对患者诊疗行为符合医学原则,患者入院后诊断明确,具有手术适应症,手术符合规范,术后第四天病情变化后及时转院,故中西医结合医院没有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潞河医院表示,医院的治疗行为及时、有效,符合相关的诊疗规范要求,在对患者死亡的结果上,医院没有主观过错,该患者损害后果与潞河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中日医院辩称,患者入院时的情况已经非常不好了,存在各种病症20多种,病情危重。在4月9日行左髂动脉覆膜支架术后,患者一般情况太差,多器官衰竭,患者死亡系因病情太重,医院回天无力,所以中日医院也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两家医院存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中西医结合医院、中日医院虽否认其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根据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中西医结合医院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存在术中操作不仔细,术后对并发症未给予及时、有效处置的过错, 中日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左侧髂动静脉瘘形成”诊断稍显滞后,“不完全性肠梗阻”诊断不成立,未能给予患者及时、有效的治疗,不能排除手术操作对患者的病情发展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的过错。

  结合本案其他情况,一审法院判令,中西医结合医院和中日医院分别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5万余元与25万余元,一审后中日医院不服上诉。市三中院二审认为,中日医院上诉主张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故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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