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后”保安帮人出头致1死 当庭悔罪求轻判

2015-08-18 13:16 来源:网友分享

  

8月17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琐事发生口角 冲动致人死亡”案。图为被告人在辨认证据。

  中新网北京8月17日电 (陈伊昕) “因年少无知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我一直在反思,明白人的生命多么宝贵, 因我的过失使他们失去了家人……”尚未年满20周岁的保安张某在庭上忏悔道。由于一时意气用事,他最好的年华将在高墙中度过。

  这是一场因群架引发的悲剧,但群架却并非因张某而起。2014年10月29日3时许,北京市大兴区某公司的保安队长在大兴黄村某铁路局配餐中心宿舍楼院门口,因琐事与另一保安队员吕某的家人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张某持刀将保安队员的家属郝某刺伤,致其死亡。同日,张某在亲友陪同下投案自首。

  2015年8月17日上午,该案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黑户”的身份一度成为焦点。根据公诉方的表述,被告人张某没有户籍信息,但是通过相关证人证言及骨龄鉴定,其出生日期可确认为1995年10月。这证明在案发时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张某的供述,案发当日,保安队长的言辞刺激了吕某,然后吕某父亲跟保安队长打了起来,而后吕某家来了五个人致群架。“我当时和任某在外面站着并未动手。后来任某拿着棍子,我就拿着刀搁在衣服里了。”

  张某说,当晚自己喝了酒,“有点蒙,但并不是处在一种迷糊的状态下,因为对方揣了我两脚,我非常害怕,拿着刀就直接捅过去了”。张某说,自己与被害人郝某并不认识,也不曾有过矛盾,后来才知道被害人是吕某的舅舅。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张某没有蓄意伤害郝某,属于临时起意酒后伤害被告人。实际原由也不是因张某而起,刀具也并非其本人所有,被害人郝某没有劝驾避免矛盾反而增加矛盾,故而也具有一定过错。张某有自首情节及积极配合主动投案,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诉人对此指出,喝酒并非减轻刑事责任或从轻处罚的理由。被告人酒后的犯罪是因为其性格冲动,这对周围环境是一种隐患,而身为保安员的张某更应该遵法守法。检方在公诉意见中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张某在最后陈述中表示,深知自己犯下错,希望法院从轻判决,“出去以后会尽最大努力去挣钱,去赔钱。”

  本案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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