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埋尸医生”一审被判死缓

2015-09-11 13:59 来源:网友分享

  记者6月30日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已对备受关注的“医生埋尸案”作出一审判决。

  虽然无法查明被害人死因,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今朝作为执业医师,在诊疗过程中违规操作,在被害人生命处于危险境地之际,未正确履行救治义务,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认定其系不作为故意杀人。

  据此,合肥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今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皖AL0S01号凯宴2995CC型越野车一辆予以没收,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41447元。一审宣判后,李今朝提起上诉。

  事件回顾:放任病情恶化致病人死亡

  犯罪嫌疑人李今朝在合肥市蜀山区开设中医诊所。今年3月16日,被害人刘某某来到其诊所第一次就诊,经检查,被害人患有颈椎病和心肌梗塞。3月31日上午,被害人刘某某来到诊所复诊,李今朝向被害人刘某某颈椎附近注射了一支“脉络宁”针剂。注射完毕后,刘某某出现明显不适,并有呕吐现象,李今朝本应组织转院治疗,但他却置病人生死于不顾,放任其病情恶化,最后致刘某某死亡。

  为避免此事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他决定将此事隐瞒不报。当天22时他将刘某某尸体用编织袋套起来,驾车将尸体运至郊区,将尸体扔进路边一大坑内,并用土将其掩埋。为躲避公安机关侦查,李今朝将诊所内的监控录像全部销毁。事后,于2014年4月1日,李今朝让其女婿将监控硬盘的内容删除,后又指使其子、女婿将监控硬盘销毁。

  2014年5月11日,李今朝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警方刑事拘留。5月23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警方执行逮捕。后因罪名变更,此案被移交到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今年3月5日,合肥市检察院指控李今朝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尸体高度腐烂 罪名难定

  由于死者尸体高度腐败、脏器自溶不具备查明死亡原因的条件,被告人罪名认定成为此案焦点。

  在庭审中,李今朝辩称,脉络宁是可用于肌肉注射的药物,刘业清到诊所是第三次接受其治疗,三次都在同一部位注射。李今朝认为,刘业清可能是长期疲劳引起的猝死。李今朝的辩护人认为,李今朝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杀人罪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从被害人就诊情况来看,监控视频显示刘业清当日到诊所时行动自如,家人均称刘业清身体较好,无其他疾病。李今朝也供称,刘业清在注射前身体正常,印证证实刘业清在注射前并无异状。依据《处方管理办法》、药品使用说明和安徽省医学会专家咨询意见,李今朝的注射方式属违规诊疗,且在风险系数高的部位违规注射,增加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具备因果关系的相当性。因此,不能排除被害人出现紧急症状系违规注射引发的可能性。

  法院给出认定被告人不作为故意杀人的三点理由:第一,被害人可能存在违规诊治、自身疾病、违规诊治与自身疾病共同引起的三种死因,但被告人均负有救治义务。第二,由于被告人不作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关于被害人死亡时间,被告人李今朝的多次供述证实,他发现刘业清出现紧急症状时,刘业清并未立即死亡。李今朝自行停止抢救时,不能完全确定刘业清是否死亡。临床上宣告患者死亡,要严格按照临床死亡标准和相关医疗程序施行。而李今朝作为一名多年临床诊疗的执业医师,在诊所未配备任何抢救设备的情况下,独自一人仓促简单急救,在尚不能完全确定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主观判断被害人已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李今朝未及时通知其他医护人员协助救治,亦未拨打急救电话或者及时送人至其他医院抢救,仅考虑其个人及诊所声誉、继而藏匿被害人,彻底排除了其他一切被害人获救的可能性,其不积极救治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第三,被告人主观心态属于间接故意,其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持放任的态度。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今朝无视患者的健康权、生命权,为了个人私利,放任被害人死亡,作案后毁灭证据,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严惩。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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