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04 15:08 来源:网友分享
寒心:老人晕倒被送医院家属不露面
金春则(化名)老人今年69岁,2013年2月2日晚,因高血压复发晕倒,经热心路人报警后被南昌市110与120送往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救治。
“事发当时的场景我们无从得知,有很多版本,有的说她是在农大晕倒,也有的说她是在上海路,也有说她在女儿家小区晕倒的,她也不肯跟我们说实话。”南昌大学二附院急诊科护士长吴杰华回忆,老人于2日晚上6时30分左右被送来,当时意识模糊,经过CT、心电图等相关检测后得知,老人患有高血压、偏瘫等基础病。
入院不久,经过用药等急救措施,老太太逐渐恢复意识。当晚,医生认为其身体特征稳定,无大碍,可以办理出院。但老人入院时并无家属陪同,且意识清醒后拒不提供个人信息及其家属联系方式。考虑到已是夜里,院方无奈,只能让其待在抢救室的病床上,等待第二天再想办法联系其家属将其接回。
可是次日,老人依然不肯透露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也不肯提供身份证,“我们给她做了好久的思想工作后,她才提供了女儿、女婿的联系方式,但电话一直打不通。”吴杰华称,老人入院后,其家属从来没有露面,也没有主动跟医院联系过,更别说前来探望。
家属明确表示不承担医药费
恰逢年底,考虑新年将至,院方希望其子女将其接回一家团圆,但多次联系家属,老人的女儿始终没来医院,只委托了一朋友前来处理此事。
知情人透露,老人有一子一女,年轻时与其丈夫离婚,当时儿子判给前夫,女儿则跟着老人一起生活。老人跟儿子关系好,近些年一直跟着儿子一起生活。不过据老人称,她儿子患有肝癌已到晚期,家庭条件并不好。事发当天,她前去找女儿,是在女儿家的小区晕倒的。
2月7日晚,医院在公安部门的帮助下,查找到了其女婿户口在塘山镇,遂将其送往塘山镇派出所。
医院保卫科蓝桥告诉新法制报社记者,在民警的帮助下,院方跟老人女婿取得联系,希望其将老人接回,但其女婿声称,他已与老人女儿离婚,对此事并不担责。工作人员只能将其再次接回医院。
“我们听说,她儿子家庭遭遇变故,她把房子卖掉替儿子还了债,近几年一直都在租房子住。她女儿跟女婿离婚的原因也跟她有关,所以她跟她女儿的关系一直不好。”二附院的护士们称,他们也是一点点从老人及其女儿的朋友处得知这些事情的。“不管家庭关系怎么样,做子女的总不能将老人遗弃在医院吧?”
谈及此事,吴杰华一肚子的委屈:“对她的治疗与看护是我们的本分,但老人及其家属的态度真的很让我们心寒。入院20多天,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共计3000多元,加上每天的床位费、护理费、生活费等共计4000余元,她家属明确表示不承担。”
调查:患者被弃医院并非个案
像金春则这样被弃医院,家属不管不问的患者,显然不是个例。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宣协办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一附院也有过患者被遗弃的案例,好在在相关部门的帮助下都妥善解决了。如果家属实在不来认领,一般都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帮助下,将其送往当地政府,再经当地政府处理。医院没有每年被遗弃者的相关数据。
南昌市第九医院办公室主任张小芳称,第九医院早两年曾有120送来急救的流浪人员,经治疗后自行离开了。医院也曾接诊过因患重病无治愈希望被遗弃的小孩,后经反复做家长的工作,都被接回了。
南昌大学二附院保卫科沈敏称,一般医院接到被遗弃的重症患者、老人、小孩等都会以救治为主,先对其进行治疗,然后再寻求公安部门的帮助。对于能找到其家属者,让其家属前来接走。而对那些找不到家属的,则张贴寻人启事。实在联系不到家属的,孤寡老人、重病小孩、流浪人员,则按照相关规定移送敬老院、儿童福利院、救助站等。
南昌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处副处长熊广义在接受新法制报记者采访时称,“对于被遗弃的重病患者、老人、小孩,首先肯定要通过公安部门查询其个人信息,如果有家属,首先联系其家属,而对于那些“三无人员”,则会根据我省2008年出台的《江西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说法:面对被遗弃人员医院很无助
但无论如何,将被遗弃者移送敬老院、儿童福利院、救助站,都是迫不得以。事实上,也不能完全解决问题。
胡杰华称,很多时候医院做了好事,却不能说。“医院是救死扶伤的机构,而非福利机构,遇到这种问题,产生的费用多半是我们自行承担。我们一方面希望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关注,解决此类问题;另一方面又怕更多的人利用医院的无助,使医院承担不必要的损失。”正是因为这样的担心,院方对待记者的态度非常谨慎。
二附院宣协办余主任称,医院面对被弃人员显得非常无助,因为对于入院治疗的“三无人员”,医院无权直接送往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机构,多半只能寻求公安及媒体的帮助。“一些小医院还可以推脱说没有相关的设备与医疗师资,拒绝接受一部分患者,但大医院根本没法推脱。二附院每年被拖欠的治疗费用高达一百多万元,而这种现象并不只是存在二附院,南昌的其他大型医院每年都有。被拖欠的费用包含两种,一种是恶意拖欠,即有家属,家属之间互相推脱,拒不承担。第二种即是,‘三无人员’、以及那些抢救无效死亡的‘三无人员’。国家对此并没有相应的资金,只能医院自行承担。”
余主任称,“对于这类行为,我们也没法走法律程序提起诉讼。医院作为起诉主体不合适;其次,医院每天的日常工作都很繁忙,没有那么多的时间、精力耗费在打官司上。最后,即使要打官司针对的人群也很分散,很多是因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本找不到主体。”
观点:该不该追究家属遗弃罪?
据了解,被弃医院的患者,大部分是“三无人员”,要么真的没有家属,要么就是这些人员被看成了家庭的负担,有些可能是患者家属确实贫困,但也有一部分是基于家庭的自身问题。老人或者其他重病患者被弃医院,其背后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显然是无法规避的。
熊广义称,金春则老人并非孤寡老人,是有子女的,不管其家庭关系如何,她子女的这种行为本身就违法。如果是因为家庭贫困,可以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而不能不尽赡养老人的义务。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王柱国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是赡养的当然内容。王柱国称,如果老人儿子家境很差而且本人患绝症,无力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的,自然可以免除这一赡养义务;但是,其女儿家境较好,就必须提供医疗费用,并接回老人予以护理。如果像其女儿这样拒绝承担医疗费用和护理,视作遗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遗弃罪。
王柱国解释:对于遗弃行为,《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受害人请求,居委会或村委会必须予以调解或劝阻,人民法院也须依法判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予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构成遗弃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柱国强调说,需要注意的是,治安处罚和刑事追究,不需要受害人请求为前提,有关机关有责任为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积极依法行政或依法追究刑责。
拷问社会救助体系漏洞
王柱国称,《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规定:“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所以如果老人女儿无经济能力赡养的,则政府必须给予帮助,但是不能免除其接回老人并予以照顾的义务。
余主任也认为,患者被遗弃在医院的根本原因,除了当下诚信的缺失之外,还有就是社会保障与救助体系不健全。政府应该明确,对于“三无人员”被遗弃,哪些相关职能部门应该承担哪些责任,而对于有家属但拒不进行抚养或赡养的,也应该规定如何进行救助。
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民认为,国家应该设立相关的救助基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对于那些没有被纳入国家基本社会及医疗保障体系的人员,在其遭到生存和医疗障碍时,由救助基金先行给以救助。如果确实遭遇家属遗弃的,相关部门可以事后代为起诉,追讨这笔垫付的钱。
截至记者发稿时,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急诊科护士长胡杰华打来电话称,2月24日即元宵节当天,金春则老人已被女儿委托处理此事的朋友接出医院。“出院时他们也没有缴纳相关费用。我们科室要自己承担,必要时,我们会对其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