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职业病鉴定 职业病有哪些类型

2018-10-05 06:57 来源:网友分享

一、职业病的鉴定程序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职业病鉴定程序如下:

  申请

  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核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

  组织鉴定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

  鉴定书

  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注意事项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二、常见职业健康体检项目

  1 、粉尘和接触烟气作业

  体检内容:内科常规检查,五官,心电图,肝功能,血、尿常规,高千伏胸片,肺功能。

  2、 粉尘(铜烟)+噪声作业

  体检内容:内科常规检查,五官,心电图,肝功能,血、尿常规,高千伏胸片,肺功能、纯音听力。

  3、 化学物(化学、溶剂、粘合剂)

  体检内容:内科常规检查,五官,心电图,肝功能,血、尿常规,高千伏DR拍片,B超(肝胆脾胰双肾)。

  4 、噪声作业(无粉尘,含高温)

  体检内容:内科常规检查,五官,心电图,肝功能,血、尿常规,高千伏DR拍片,纯音听力。

  5 、铅(锡)

  体检内容:内科常规检查,五官,心电图,肝功能,血、尿常规,高千伏DR拍片,B超,血铅。

  6 电工、叉车工

  体检内容: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血、尿常规,高千伏DR拍片,色觉。

  7 、一般作业

  体检内容:内科常规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高千伏DR拍片,心电图。

三、职业病主要的类型

  按照2011年12月3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2013年12月30日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它包括十大类,132种职业病,分别是:

  1. 尘肺。有硅肺、煤工尘肺等 。

  2. 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内照射放射病等。

  3. 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 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5.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6. 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 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8. 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9. 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 其他职业病。有职业性哮喘 、金属烟热等

  对职业病的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法定类型

  职业病是一种人为的疾病。它的发生率与患病率的高低,直接反映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水平。世界卫生组织对职业病的定义,除医学的涵义外,还赋予立法意义,即由国家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我国政府规定,确诊的法定职业病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在治疗和休息期间及在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死亡时,均应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实行经济补偿,故也称为赔偿性疾病。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很多,导致职业病范围很广,不可能把所有职业病都纳入到法定职业病范围。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分10类共132种。其中:尘肺13种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职业性传染病5种;职业性皮肤病9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职业性肿瘤11种;其他职业病3种。

  值得一提的是,职业病是属于与职业有关的疾病,但也见于非职业人群中,因而不是每一病种和每一病例都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史或接触史。

  与职业有关疾病的范围比职业病更为广泛,它具有三层含义:

  (1)职业因素是该病发生和发展的诸多原因之一,但不是唯一的直接病因;

  (2)职业因素影响了健康,从而促使潜在的疾病显露或加重已有的疾病病情;

  (3)通过改善工作条件,可使所患疾病得到控制或缓解。因此,在职业卫生工作中,应将该类疾病列为控制和预防的重要内容,保护和促进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常见的与职业有关疾病有:行为(精神)和身心的疾病,如精神焦虑、忧郁、神经衰弱综合征,多因工作繁重、夜班工作、饮食失调、过量饮酒、吸烟等因素引起。有时由于对某一职业危害因素产生恐惧心理,而致精神紧张、脏器功能失调。

  慢性非特异性呼吸道疾患,包括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和支气管哮喘等,是多因素的疾病。吸烟、空气污染、呼吸道反复感染常是主要病因。即使空气中污染在卫生标准限值以下,患者仍可发生较重的慢性非特异性呼吸道疾患。其他如高血压、消化性溃疡、腰背痛等疾患,也常与某些工作有关。

四、职业病诊断方式

  用人单位

  一、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二、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三、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五、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六、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八、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诊断要求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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