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30 16:24 来源:网友分享
二胎怀孕一个多月,护士小王向单位说明情况,并想让医院妥善安排夜班。然而,院方却给她发《告知函》,要把她辞退,理由是违反计划生育,属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于9月30日解除劳务关系,并办理离院手续。有律师认为:医院解除用工关系违反《劳动合同法》,小王可申请劳动仲裁;也有律师认为,小王确实违反了《计划生育法》,用工单位有权解除合同。计生部门称,行政处分主要针对国家干部和公职人员,对其他人员没有硬性处理规定。
护士怀二胎医院 要解除“劳务关系”
32岁的小王是一名护士,2008年应聘到西安市北方医院,在急诊科供职。
9月20日左右,小王发现自己怀孕了,这是她的第二胎,她向护士长及护理部领导说明了怀孕的事,希望能够在夜班编排时给予照顾。
随后,医院人力资源部和护理部的相关领导找到小王。“他们委婉地表达了劝退的意思。”小王说,当时,她还没考虑好要不要这个孩子。但9月27日下午,医院人力资源部却出了“告知”,内容为:“王××同志:因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法律条款,属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为严肃管理,西安市北方医院将于9月30日与你解除劳务用工关系,并办理离院手续,特此告知。”
看到这个,小王愣住了,“我在单位干了5年,和第三方人事机构的合同2014年3月31日才到期,虽然说是二胎目前没有手续,但如果我要留下这个孩子肯定会补办相关手续的,况且《劳动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有相关规定,怀孕期间不能辞退女员工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我觉得单位是违法的。”
北方医院:面临“二胎”考核一票否决
“我们是公立医院,对于这种违反计划生育的事件,上级对医院的考核是一票否决。”9月29日下午,医院人力资源部部长封竞妍说。
针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等规定,封竞妍说,他们也考虑过了,且咨询过同行,但都没有遇到过这类情况,不知道相关法律出现冲突时如何应用,因此他们只好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这样的处理。
昨日下午,记者了解到,9月30日之后,医院就没有给小王排班,国庆期间,小王每天去报到,但没有任何工作安排给她。
律师观点PK
违反《劳动合同法》辞退无依据
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首刚云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如果按照这一条,北方医院明显是违法了。
对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条件,小王在怀孕期间也是不符合辞退条件的,况且《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只是地方条例,它不能大于法,据此,小王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仲裁赔偿,要求医院给予经济补偿。
违反计划生育用人单位可辞退
陕西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我国境内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此外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多生育子女的,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此,虽然职工是在怀孕期内,但若属于多生育子女违反计划生育的,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计生部门:
行政处分主要针对国家公职人员
“现行国家政策及我省条例,主要是对国家公职人员,事业单位正式员工。”昨日下午,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按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违反本条例多生育子女的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而针对小王这样的合同工及其他企业人员,一旦有人举报其二胎怀孕,且计生部门跟踪到其的确违反政策生育了二胎,主要是向其征收社会抚养费,没有其他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