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48小时”界限受争议 报告称该规定伤害工亡职工家属

2017-05-01 14:30 来源:网友分享

  由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主办的《中国劳动保障蓝皮书(2016)》发布会在北京举行。

  蓝皮书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一)项规定了“48小时”界限,而且在界限内外有巨大的待遇差异。这样的政策规定,给了工伤职工家属一个残酷的选题,即或者坚持治疗,失去工伤待遇,或者放弃治疗,保有工伤待遇。而无论如何选择,对工亡职工家属都是一种伤害。现实中,确实存在放弃治疗、保工伤待遇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享受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蓝皮书认为,应该明确和细化”48小时“的规定,特别是对突发——抢救——死亡情形的各个环节认定依据、证明材料、出具证明单位等进行明确,以增加可操作性,减少工伤认定结论的差异化。同时,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做出较为宽泛的规定,比如规定:经抢救后依赖呼吸机等辅助设备维持生命的,不受”48小时“的限制,以利于对职工生命的保护。

  据悉,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劳科院)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直属社会公益性科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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