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理疗触电身亡家属索赔

2016-06-12 11:33 来源:网友分享


  王女士在一家理疗店内理疗时,因仪器漏电身亡,理疗师满某后因非法行医罪获刑11年。事发后,王女士的家人将理疗仪的监制单位华夏理疗培训学校的校长齐某告上法庭。一审被判赔偿47万余元后,齐某提出上诉。昨天上午,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理疗被电死

  家属起诉产品监制

  2012年底开始,满某在河北省遵化市华明嘉园小区对外出售自行研制的宣称可以治疗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的“生物菌”,并使用“生物电经络理疗仪”对患者进行推拿、理疗。2013年2月3日早8点,满某在使用理疗仪为王女士理疗时致其死亡。经司法鉴定,王女士符合电击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后满某被遵化市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赔偿死者家属2.3万余元。

  之后,王女士的家人将理疗仪的监制者齐某告上法庭。家属称,司法鉴定意见显示,理疗仪存在漏电的质量问题。而根据满某供述,该理疗仪是从齐某学校购得,理疗仪上也印有“华夏理疗培训学校监制”、学校网址和联系电话。经查,该校并未取得办学许可证,齐某不仅非法办学,且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王女士死亡,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监制者担责

  一审判赔47万元

  齐某一审时辩称,其名义上办学校,实则开办了一个网站。理疗仪上虽印有学校监制字样,但实则未参与研发与生产。满某的理疗仪也并非从其手里购买。此外,鉴定结论未说明理疗仪是否漏电。理疗仪上写明“教学专用”说明了理疗仪使用范围、环境和条件,满某自行用于理疗导致的后果,与被告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齐某向厂家定制了一批印有“华夏理疗培训学校监制教学专用”字样的理疗仪,其作为监制者,应当保证产品质量及不得在市场上流通。涉案理疗仪已脱离教学环境,进入流通市场,齐某应对此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责任。涉案理疗仪因存在产品缺陷导致王女士死亡,齐某作为涉案理疗仪的监制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齐某赔偿原告47万余元后,齐某提出上诉。

  要求再鉴定死因

  被告诉求被驳回

  昨天,齐某当庭表示,学校委托厂家生产了30台理疗仪用于教学培训,不让拿出校外。在理疗仪上写学校监制是为了让学生看到该校有制造能力,应追加生产者为被告。此外,一审认定其对于理疗仪流入市场造成危害担责的结论是错误的。齐某说,如理疗仪有质量缺陷,第一次使用就会发现漏电。事发当天满某火疗和理疗混用,存在使用不当的行为。齐某还表示,满某曾想与他合作理疗,被其拒绝了。

  王女士的家属认为,王女士做理疗电击身亡,有鉴定书和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齐某的质疑没有任何证据。满某曾明确产品是从华夏理疗学校购买,齐某作为学校负责人,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庭审中,法官还当庭启封一台齐某提供的理疗仪,发现包装内外没有生产厂家名称、地址和产品合格证,只有学校监制及学校电话、网址等字样。法官随后询问齐某厂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信息等,齐某称庭后可以提供。他还当庭申请对涉案理疗仪是否存在漏电、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以及王女士的死因进行鉴定,均被法院驳回。

  因双方拒绝调解,此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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