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25 13:41 来源:网友投稿 作者: 彭凝阳
【2016年9月24日 讯】有媒体报道在去年的三月,在广州天河区有一个租客彭先生因为煤气中毒,最终导致在出租屋内身亡。租客彭先生生于1980年7月,生前是一名资讯公司的职员。但是彭先生为了上班方便,从09年7月就开始在天河区长兴路的一间出租屋住。悲剧发生后,彭先生的妈妈将房东娥姐告上法庭,认为出租屋不符合出租条件。
经过法医鉴定,彭先生是因为一氧化碳中毒导致死亡。突如其来的噩耗让彭先生的妈妈难以接受,因此得知儿子的死讯之后,彭先生的妈妈认为儿子中毒身亡,房东娥姐应该要负上主要的责任,最终把娥姐告上了法庭,要求进行赔偿。在法庭上,彭先生的妈妈指出,根据消防安全标准来看,出租屋显然不符合标准,并且出租屋并未申报和缴纳出租屋综合税,也并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不符合居住和出租条件。
从出租屋的构造来看,该出租屋没有通风设施,而且房东所提供的热水器也没有达到安全标准,所以导致彭先生的意外中毒身亡。所以,综合上述情况,房东娥姐的出租屋确实存在着安全隐患,未达到出租屋的安全性,应该对彭先生的死亡承担责任。
但是对此,房东娥姐并不认账,认为自己还非常冤枉。娥姐说,因为自己出租屋里的热水器和煤气罐均不是自己提供的,而是彭先生入住出租屋后自己安装的。加上因为彭先生自己更换了门锁,所以房东娥姐再也没有进入过彭先生的出租屋,对热水器的事情一概不知。娥姐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彭先生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房东娥姐应赔偿彭先生妈妈的物质性损失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