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02 17:19 来源:网友分享
2016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4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宣传主题是“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近来,我们科室经常会接到询问有关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方面问题的电话,有的市民在医院诊断出了某种疾病,就认为自己患了职业病,就想进行职业病的诊断。小编在这里要澄清一下:不是所有的疾病都可以诊断为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需要具备相应的诊断要素!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职业病?
法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法定职业病是国家认可,可获得工伤赔偿、企业赔偿的职业病。
根据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共分十大类132种,不在此目录之内的均不能诊断为职业病。
其次,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5、必须符合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
五个条件缺一不可!
如果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应该怎么办呢?
我们建议市民朋友应该先去单位所在地或劳动者居住的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职业诊断,具体事宜可以咨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或职业病防制部门。
做职业病诊断您需要准备好这些材料: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必需的有关材料。
以上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工作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保存好工资条、体检表等与工作有关的证据,避免以后出现维权困境。
如果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的诊断结果有异议时怎么办呢?
如果觉得职业病诊断不符合当事人的病情,想要进一步确诊,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申请职业病鉴定,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如果对首次鉴定的结果还不服,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分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 X射线,γ射线,细菌接触粉尘,霉菌;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一般将这类职业病称为广义的职业病。如现代白领阶层长时间伏案工作而引发的颈椎病,肩周炎,痔疮等慢性病。对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职业病,称为狭义的职业病,或称法定(规定)职业病。中国卫生部从1972年首次公布职业病14种,1987年修订为9类99种,目前,我国的法定职业病有10类115种: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中国政府规定诊断为规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给予经济赔偿,因此,也有称这类疾病为需赔偿的疾病。
职业病的诊断,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具有一定专门条件的单位进行。最常见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