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将推行老年护理保险 南京无锡常州先行试点

2017-06-04 11:51 来源:网友分享

  记者从江苏省民政厅获得最新消息,省民政厅、卫计委、财政厅、人社厅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医养融合发展的意见》,针对老年人就医难、就医远、就医贵、不懂养生、难康复等难题,提出了具体或探索性措施。江苏省明年还将出台《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

  最大亮点

  失能老人护理费有望纳入医保

  记者注意到,《意见》对近年来老年人颇为关注的护理费用问题提出了探索性意见。首次提出“将针对特定老年人的护理费用采取包干等方式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省民政厅福善处的相关负责人介绍,特定老年人的范围目前只针对失能老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且本身有医保的,将按照每天的床位费给予报销。

  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诊所、卫生室、医务室)以及举办的护理院、康复医院等,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准入条件的,优先纳入城乡医保定点范围。入住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分别按照相关规定报销结算。

  此外,对“老年护理保险制度”也有了新的要求,支持各地探索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人社、卫计、民政和财政部门要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调研,做好与医保政策的有效衔接,发挥医保基金效益,缓解失能老人护理费用支出压力。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行试点,探索经验,形成个人、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的合力,增强失能老人护理消费能力。”

  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南京、无锡、常州三地将于近期推出老年护理险,先行试点。

  其他亮点

  开设家庭病床,方便就医

  意见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有意愿的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机构养老床位数在100张以内的,就近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床位数100张以上的,在院内设立卫生室、医务室等卫生设施,配备必要的非处方药、医疗器械、康复器具等。上述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老人参加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

  二级以上医院开设老年病科

  《意见》要求,全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有条件的医院开设老年病门诊,满足老年人医疗和康复需求。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

  探索中医药新型养老机构

  《意见》提出,“探索发展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养老机构”,将中医药养生保健和“治未病”理念融入养老全过程。在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医疗、护理、养生、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立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药门诊部、诊所或诊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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