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一男子公交上要求下车被拒掐司机脖子,获刑3年2个月

2018-11-28 08:15 来源:网友投稿 作者: 潘如天

  自重庆公交坠江事件后,全国对于在公交车上对司机进行侮辱、辱骂甚至动手的乘客都将除以极刑。虽然如此严打,但还是有极少数乘客不顾全车乘客安全,公然挑战驾驶员,并对驾驶员大打出手。

  11月21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上诉人陈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案,维持一审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的判决。

  事件回顾

  2017年10月10日14时许,上诉人陈某某和朋友喝酒后,乘坐银川101路公交车到达银川市金凤区北京路与亲水大街路口向东100米处时,突然冲向司机,向司机大声吼叫,并执意要求司机停车让他下车。因公交车未到站,公交车司机拒绝停车,醉酒的陈某某先用脚踹公交车车门,并大骂司机,后又走到公交车驾驶室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执,并且用手掐公交车司机的脖子,并用手掌掴公交车司机后脑。司机被迫紧急刹车,将该公交车停在马路中间,导致公交车内两乘客摔伤。一审法院以上诉人陈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从事件中可以看出,公交车并未行驶过站导致陈某某错过下车站,而是陈某某酒后发疯

  事件处理

  经银川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某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预见与驾驶公交车在城市主干道行驶中的公交司机发生争执并掐司机的脖子,极有可能会造成公交车失控,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而仍然为之,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生命安全面前,什么事都是微不足道的。而近年来,在公交车上乘客对司机的辱骂、拉拽、殴打的事件频频发生,而且对公交车司机的伤害程度也在不断提高,甚至有司机被乘客打的头破血流不敢还手,因为司机正在开车,他手中的方向盘是一车人的保障。而重庆公交坠江事件的悲剧让此等行为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而国家也因重庆公交坠江事件而对肆意打骂攻击公交车司机的情况作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裁定。

  虽然如此,但很多乘客还是会无视法律法规,他人生命安全,依然我行我素,针对这种人群,只能通过重罚等措施才能真正扼杀这些犯罪行为。

  再次提醒广大的公交车乘客,遇事冷静处理,切莫与行驶中的公交车司机发生争执或攻击公交车司机,否则后果严重,终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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