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16 11:20 来源:网友分享
近日,公安部通报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部分高管及医药代表涉嫌商业贿赂一案,医药代表以讲课费、会议费等名义虚报支出,大肆套取现金以行贿推销药品。我们在关注深陷商业贿赂漩涡的葛兰素史克公司的同时,也应看到作为药品采购方的医院行为不容小觑。
从医药代表们的“行贿路线图”可以看出,首先是医药代表通过医院药房或医院信息科获取“统方”,即单个医师在一月内开出的某一类药品的总药量,从中就可以知悉每个科室、每个医生的用药情况。然后医药代表对重点科室主任进行重点公关,经科室主任“点头”后,向每个有开具代理药品处方权的用药医师打点“回扣款”。最终医药代表可与医院方形成较为固定的商业贿赂关系,医药代表只需根据“统方”信息,向开出其代理药品的医师按比例支付“回扣款”即可。
厘清医药代表的“行贿路线图”,便可依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将医院方涉嫌商业贿赂的刑法性质作如下分析:
一是医院中具有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具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用药医师不以患者病情需要开出药品,为了获取“回扣款”,滥用手中处方权,多开、滥开代理药品,理应受到刑法上的严厉惩治。
二是医院中没有处方权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销售方谋取利益,同样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论处。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的通知》明令禁止出于商业目的“统方”,即不得出于商业目的将医院用药信息和高值耗材信息提供给医药代表。如果医院药房人员或者信息科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拉出“统方”,并将这些用药信息私自提供给医药代表,收受所谓“信息费”,应当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三是医院中担负行政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医药公司谋取利益的,应当以受贿罪论处。在我国公立医院中,不少管理人员具有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在药品采购环节中利用“从事公务”的职权,收受医药代表“回扣款”,当以受贿罪论处,这体现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更高要求。
刑法是规制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对医药购销领域腐败分子的事后惩治,逐步破除“以药养医”的医院经营模式,建立健全监督完善的药品采购机制,实现医药产品采购过程的透明化、公开化、合法化,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医药领域贿赂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