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3 11:27 来源:网友分享
62岁的沈先生在游泳健身会所游泳时死亡,沈先生家人将会所诉至法院索赔86万余元。朝阳法院经审理认定会所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判令判赔死者家属43万余元,随后双方均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沈先生家人诉称,2013年7月16日,沈先生办理了小区内某游泳健身会所的健身卡,交费1810元成为会员,有效期两年。据沈先生的家人讲,此后沈先生经常到会所内的游泳馆游泳。2014年10月5日中午12点半左右,沈先生在会所内游泳馆游泳期间不幸身亡。
事发时,沈先生并非被救生员发现,而是被一起游泳的其他顾客发现并拖拽上岸。被救起后沈先生平躺在泳池边,有人拨打了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约20 分钟赶到,在此期间,游泳馆无任何工作人员对沈先生及时采取施救措施。120赶到后经检查,沈先生颈动脉搏动消失、呼吸停止、心脏已停止跳动,后送至中日 友好医院,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
沈先生的家人认为,北京某健身会所违反了相关行业经营管理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该泳池浅水区水深为1.4米,高于国家规定的1.2米;沈先生 溺水时,救生员没有第一时间发现导致沈先生死亡的损害结果发生,对此该健身会所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86万余 元。
北京某健身会所辩称,沈先生与该会所之间系服务合同关系,但原告提起的是生命权纠纷。对于沈先生的死亡原因,该俱乐部不认可系溺水,而主张系游泳过程中猝死。事发时该会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审理期间,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的卷宗。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和公安机关调查结论都认为沈先生的死因不能排除溺水死亡,但医疗机构无法最后确认沈先生的死 因。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死者具体死亡原因。关于北京某健身会所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认为其未按有关规定配备医务人员,且在意外发生后20 分钟内未采取急救措施,应认定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沈先生的死亡结果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结合具体案情,责任比例法院确定为50%。
最终,朝阳法院判决北京某健身会所赔偿沈先生的家人医疗、丧葬、死亡赔偿金等38045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43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