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14 17:58 来源:网友分享
交涉未果倒地不省人事
72岁的刘某家住禅城区南桂西路某小区,与张某房屋只有一墙之隔。2005年12月27日下午,这一墙之隔被打破了。“我在房间内看见房间东墙砖头露出来了,表面的灰沙已脱落,就和丈夫在住宅内对503房内人大声地叫‘不要打墙了,我的墙壁已经被你们凿穿了’。对方的人听到我讲,就停工。过了一会儿,对方就开始工作,继续拆墙。”刘某妻子回忆说,隔壁张某装修房屋,施工队却打穿了两家共用的墙壁,她和丈夫在房间和阳台多次和对方交涉未果,就上门去理论。
到了隔壁503房后,刘某和妻子查看凿穿的墙体并与张某交涉,其间刘某突然晕厥,倒地不省人事。送医抢救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恶性心律失常、冠心病、心肌梗塞。两年多过去了,刘某一直住院治疗,共花费20多万元。2006年12月,经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为木僵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木僵状态”就是俗称的植物人状态。
法院判付4万元以示公平
因刘某已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家属代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认为装修工人砸穿共墙,张某多次拒绝刘某停工的要求,引起了刘某情绪激动,张某行为有恶意,因此存在明显过错。上门交涉时,张某对刘某有推搡和辱骂行为,直接导致刘某病发。其后张某也没有立即报警,未尽到合理救助的善良义务。
张某则辩称,并无推搡辱骂行为,刘某晕倒时两人相隔3米多远,且从无争吵过。刘某年老,又有心血管和脑血管病史,而且体形肥胖,病发前连续步行十多个楼层,情绪非常激动,才造成旧病复发。虽然其并无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但还是积极施救,包括报警等。张某认为有权装修,若有损坏,可以进行修补或合理赔偿,但这是另一法律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刘某病发晕厥存在多种因素,张某装修凿穿墙虽然引起刘某病发,但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且已尽到合理救助的善后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刘某损害损失情况,根据民法公平原则,张某应支付刘某4万元。
病发根本原因是自身疾病
刘某不服判决,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刘某病发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佛山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刘某上诉,并对此案法律疑点做出辨析。法官认为,双方争议焦点是张某行为与刘某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就本案而言,张某不当装修行为与刘邦的伤害没有相当因果关系。
法官认为,刘某病发根本原因是自身疾病,张某不当装修行为,是刘某病发的条件,即诱因,而非原因。依照一般社会经验判断,不当装修行为不会引起一个人的突发晕厥。因此,张某行为虽属不当,但与刘某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原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酌情判决张某支付4万元给刘某,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