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20 12:28 来源:网友分享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年12月30日对一起涉及全国十余个省份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件作出一审判决,16名被告人为牟利非法组织出卖肾脏,分别被判处2年多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了解,只有初中文化的无业人员双某,2014年曾因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4年11月,双某再次纠集宋某、丛某辉等其他被告人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肾源有偿求购信息寻找肾源“供体”,然后通过联系患者,安排“供体”与患者进行体检及配型;配型成功后,再联系医院进行肾脏移植手术,并带领“供体”“受体”到指定地点进行手术,从中非法获利。
历下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某辉汇总需要进行肾脏移植手术的患者及肾源“供体”的信息,并将需要安排手术的情况通知山东济宁一家医院原外科主任田某环,由田某环纠集济宁另一医院的外科主任董某磊、济宁市某医院麻醉师刘某等,由护士潘某君纠集助理医师胡某令。这些医护人员先后在姜某辉建立的位于山东肥城市石横镇郭某兵住处、肥城市虎屯镇某平房内等进行肾脏移植手术。
据审理此案的法庭审判长王玉介绍,审理此案历时一年半多的时间,案件涉及我国黑龙江、内蒙古、重庆等十几个省份。
16名被告人中,有的负责通过qq聊天寻找肾源,带领“供体”查体,每成功一例可获利700元至1000元;有的负责对肾源进行食宿管理,帮助接送“供体”,接送“供体”到位一次即可获3000元到1万元不等的好处费;有的负责在非法肾脏移植手术过程中作为助手帮助拉钩,每次获利2000元。
其中,郭某兵负责寻找场所进行肾脏移植手术,每一次手术可获得1.5万元的提成;刘某负责麻醉方面的工作,每次获利3000元至4000元;董某磊作为助手时每次手术获利5000元,作为主刀医生时每次手术获利1万元。每台手术患者需要支付40余万元至60余万元不等,而“供体”一般只能拿到4万元左右。这些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和2015年5月分别抓获。
历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某等16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其中,双某、姜某辉、王某明等5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董某磊、刘某、田某环等11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分别判处姜某辉、王某明有期徒刑5年,并分处罚金3万元。判处双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其他郭某兵等13名被告人分别获刑3年3个月至2年3个月,并分处罚金2万元至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