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实行负面清单

2017-06-06 14:32 来源:网友分享

  10月1日起,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正式实施。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我省此前出台的《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将同步施行。《条例》对我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产生什么影响?将在哪些方面提升我省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小作坊小摊贩监管盲区将被“消灭”

  据不完全统计,我省有食品小作坊2万多家,从业人员20万人;各类食品摊贩近30万家,从业人员60多万人。由于地方法规不够完善,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存在盲区,这便成为了我省食品安全监管难点和重点问题。

  新《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在2016年10月1日前出台。根据《食品安全法》授权,我省结合广东实际制定了《条例》。据了解,《条例》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定义、建立统一监管体制、落实各方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强化监管、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作了规范。

  设置禁止生产经营食品负面清单

  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段宇飞介绍,《条例》对食品小作坊生产食品目录实行负面清单。据了解,负面清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设定了相应的制定公布程序和动态调整制度,规定“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加工的食品目录进行调整”,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食品均可生产。

  在负面清单里,条例规定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如乳制品与罐头制品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等。

  设立三大细化制度

  强化监管防控风险

  省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降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市场准入门槛,将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加重。

  条例规定了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了综合治理、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抽样检验、培训指导、社会监督、“黑名单”信用记录和诚信分类管理、奖励、信息共享等制度,细化了日常监管的具体措施,着力防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对此,《条例》主要设三大制度来细化落实:一是建立了证卡明示公示、进货(原材料)、销售台账等食品溯源制度,要求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要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摊贩登记卡。二是建立了信用管理和“黑名单”制度,对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三为建立了重点抽样检验制度,重点抽样检验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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