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9 16:46 来源:网友分享
在赋予政府监管部门对于食品安全更大权力的同时,应体现出与权力相匹配的责任。
此次食品安全条例的修订稿,确实亮点不少,如准入门槛更严格,涉及范围更全面、对违法惩戒力度加大等等。不过,修订稿也有不足——在赋予政府监管部门对于食品安全更大权力的同时,与权力相匹配的责任规定尚不充分。
对于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要求,修订稿在文末的第六十六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分析这一条款,不难发现两个问题,其一,对于政府监管不力的追责,门槛设置太高,缺少一套日常化的追责体系,其二规定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要受追究,但对于监管部门如何履行职责,却没有一套硬性的要求,以保障执法的到位。
当下,食品安全隐患和危机重重,固然与法规的不健全有关,如准入门槛过低,惩戒措施不严等,但也要看到,执法不严,监管懈怠,更是食品安全难以根治的重要因素。所以,完善食品安全立法,除事无巨细对个人和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作出要求之外,也应让政府如何监管,更加明晰化。
在许多国家,法律对于政府监管食品安全,或实行量化要求,或责任到人。例如,德国就规定,监管部门对食品采取不定期突击抽查检验,如婴幼儿产品和易腐食品(如蔬菜),此类商品的批发商或中转站,每月每天都必须进行抽检,此类商品的生产企业,则每月须抽检一次。对于食品手工制作和零售商,每年的检查不得少于4次。对大型厨房和食堂,每年的检查是3次到6次。总之,法律对政府监管有严格的操作规范和记录。
美国的法律规定,政府须向屠宰场派驻检查官,检查官在屠宰场全职上班,工资福利由政府发放,送到食品加工厂的肉类要经过检查官检验,包装盒子上都贴有检查官签发的合格证。驻厂检查官须每6个月换一次,不得接受工厂贿赂,否则会被开除公职,追究刑责。
反观北京食品安全条例的修订稿,尚缺乏对政府监管的硬约束,修订稿要求制定食品安全年度抽检计划,但对于抽检的形式和频率,却没有要求,也没有对抽检实施情况的监督措施,修订稿规定食品经营者对于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要进行销毁,却没要求监管部门对销毁过程进行监督。修订稿规定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要惩处相关单位和个人,却没明确对这些问题背后可能的监管缺位应进行行政和司法调查。
食品安全的治理,执行的缺失其实是最大挑战,因此,食品安全立法不能忽视监管责任,只有将监管执法纳入法律约束,强化问责,迫使政府监管对于食品安全保持高压态势,食品安全才能有改善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