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29 16:08 来源:网友投稿 作者: 王冰枫
俗话说的好“情人见面,分外眼红”,但是这是建立在有真是情敌的情况下,而且也只是眼红而已,并没有什么不当举动。去年五月,一名贵州籍男子,在温州却因为妒忌心理做了一件谁也想不到的蠢事。被告人杨某和自己的女友陈某同居,但是却怀疑自己的女友和他人有不正当的关系。
杨某由于自己愚蠢的想法而对这位所谓的“情敌”怀恨在心,想要对情敌下手。【2015年5月6日】杨某拿着小刀来到了“情敌”所在的龙湾永兴街道的一个厂房处,准备伺机杀死情敌。情敌并不在住处,而杨某在下楼的时候还被狗咬了。他非常生气的杀了狗,并且想到了一个“好主意”。
随后杨某将这只狗分尸,并且将其头部以及躯干放置在了“情敌”的床上,同时留下了几张纸条,表明勾引他的老婆是要独处生命代价的。此次事件结束之后,杨某还多次发短信给“情敌”要求见面解决这一事情,但是“情敌”一直不现身,杨某就想要公安机关来进行调节。
但是没想到,“情敌”早早就已经报警了,永兴派出所的民警在对杨某的身份进行核实之后,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杨某逮捕。一审判决认为杨某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意识,判处了故意杀人罪。但是杨某称自己只是想要吓唬“情敌”,并不是真的想杀人。但是由于在刑侦阶段杨某的供述,法院仍然判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判处拘役5个月。
和他人有矛盾是正常的行为,但是杨某准备好了方案工具,并且多次对其所谓情敌进行威胁,即使他真的只是吓唬人,相信也没有人会采信。因为杨某并没有真正对其“情敌”造成伤害,如果其请律师,也许事情会有比较大的转机。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这种想法应该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