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规定企业员工超千人应配备“心理医生”

2017-06-04 08:07 来源:网友分享

  卫生部昨日发布《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2-2015年)》(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应当设立精神科(临床心理科)。各地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专项资金。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企业员工总人数超千人应当配备合格的心理咨询专业人员。

  征求意见稿指出,未来三年,95%以上的县(市、区)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9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配备专兼职医务人员从事精神疾病防治工作;90%以上的省(区、市)、60%以上的市(地、州)组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100个城市建设心理援助热线电话。

  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应当设立精神科(临床心理科)门诊,有条件的机构可设置病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开展精神卫生的相关服务。

  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地应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同时,要求各地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专项资金,支持患者报告、危险性监测、应急处置、人员培养、基层机构指导、工作考核评估等工作;中央财政应当对困难地区开展上述工作给予适当补助。政府对精神专科医院在投入政策上给予倾斜,对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按服务成本保障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应当为有心理咨询需要的员工提供服务条件;员工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的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心理咨询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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