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29 20:11 来源:网友分享
去年7月,71名患者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江苏南通大学附属两家医院疑使用了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眼用全氟丙烷气体”后导致眼睛受伤,多数人失明。之后,涉事的相关产品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停止销售并召回。
日前,北京的部分患者将北医三院告上法庭,要求进行医疗行为鉴定,并希望医院公开导致患者眼部损伤的气体成分。昨日上午,该案在海淀法院进行了庭前谈话。
患者
要求进行伤残鉴定并追责
昨日上午,17名患者及其家属进入法庭,作为被告方的北医三院由两名代理人出庭。法官表示,此次双方的谈话将对患者伤残等级及治疗费、护理级别和期限等赔偿事宜进行讨论。
“患者方面要求进行医疗行为的鉴定,即确定医院是否存在医疗事故后,再讨论赔偿事宜。”患者方代理律师刘文芳向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涉事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属于医疗器械而非药品,所以,患者们对北医三院的治疗行为有质疑。
原告方认为,北医三院应承担全部责任,先行对患者的现有损失进行赔付,其他赔偿项目根据伤残鉴定结论另行增加。同时,公开导致原告眼部损伤的气体成分。
医院
愿垫付诊疗费用 但不存在过错
患者方代理律师刘文芳说,患者要求做伤残鉴定的目的,是因为患者眼部还在不断出现新的问题,而以后可能还会产生新的需求。“只有做了伤残程度的鉴定,才能对索赔额度、责任划分等问题有个依据”。
面对患者的诉求,北医三院表示,同意患者去进行伤残鉴定,愿意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但认为其不存在诊疗过错。
北医三院的代理人称,患者的损害后果是由于气体质量不合格造成,医院方面医疗诊疗技术没有问题。医院认可患者对损害后果没有责任,但损害后果是由于使用不合格气体造成的,医院先行垫付诊疗费用,但不存在过错。
法官
医疗鉴定由高院指定机构进行
对于北医三院表示“院方无责”的回应,患者方代理律师刘文芳称,在患者的病历中,按规定使用了哪些器械都应有条形码贴在病历上,然而,这些患者北医三院的病历上都没有。
“医院只能拿出间接证据,就是有他们从厂商那里的进货记录,可是这并不能证明医院就是使用的这批问题气体对患者进行了治疗。”刘文芳说。
至于鉴定的时间和过程,刘文芳表示大概在两个月左右。法官表示,医疗鉴定由北京高院指定的机构进行,通过摇号来确定鉴定机关。
启动鉴定程序前,法院将院方提交的患者住院病历和患者提交的门诊病历逐一封存。
讲述
患者:一只眼睛渐渐看不见了
45岁的谢朝海,来北京已经快30年,从事收废品的工作。去年6月,由于视网膜脱落,他住进了北医三院并接受手术。他没曾想过,有一天自己会以患者的身份与医院对簿公堂。
据谢朝海回忆,他是去年6月18日做的手术,23日出院。 “出院的时候,我就一直感觉眼睛干涩,很不舒服,但当时医生告诉我这是正常反应,说过一阵子就好了。”几天后的6月30日,谢朝海接到北医三院的电话,让他回医院复查。直到7月份,医院才告知他气体出现了问题,“一开始我的眼睛还能见到点亮光,后来渐渐地就一点也看不见了。”
昨天庭审结束后,谢朝海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法院已经为患者启动了伤残等级鉴定程序,将递交材料等待摇号。对于赔偿金额,将等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进行下一步判定。“我们愿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索赔,不会多要,只希望把事情搞清楚,一定要把气体的有害成分找出来!”谢朝海坚定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