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23 10:59 来源:网友分享
国内在公共院外急救方面和国外存在着巨大差异,而港澳台地区由于历史原因在这方面和西方国家较为接近。那么差距到底在哪里?
9月10日,不仅是教师节,也是“世界急救日”。那天,央视网发布消息,称国家国家食药监总局(cfda)近日表示,要将自动体外除颤仪(aed)从第三类医疗器械分开,单独予以分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是指必须由专业医务人员才能操作的医疗器械。将aed从中分离也就意味着,经过急救培训的非医务人员使用,也不会有法律障碍了。
在急救医学已有这样的共识:当一个人出现心跳骤停等威胁生命的紧急情况时,最可能提高他生存几率是掌握专业抢救技能的第一目击人。而以心肺复苏(cpr)和除颤为核心流程的基础生命支持技术(bls)是抢救心跳骤停患者最重要的手段。而cfda将放宽aed的使用限制,可能为将来公共院外急救进一步推广和普及奠定基础。
但说实话,国内在公共院外急救方面和国外存在着巨大差异,而港澳台地区由于历史原因在这方面和西方国家较为接近。那么差距到底在哪里?界哥以美国为参照和大家分析一下。
中国心跳骤停抢救成功率极低
据统计,我国每年有54万人死于心源性猝死,而这个数据背后则是我国心跳骤停院外抢救极低的成功率。在我国,院外抢救心跳骤停的成功率最高不超过3%,而美国这一概率可达到三成左右。
因为我国抢救成功率太低,死神都仍不住吐槽了: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作者: 鱼妈的日常
造成如此大差距的原因是,我国国民急救知识缺乏。在医院急诊科,我们经常可以看见心跳骤停长达十几分钟甚至数十分钟的患者被惊慌失措的家属送进来,当问及为什么不做心肺复苏时他们大多一脸茫然,甚至说他们已经采取了“某种治疗方法”(界哥不明说,大家都懂)。
心跳骤停最佳抢救时间是在发病后4分钟,在“黄金4分钟”内接受正规bls治疗的患者有50%的存活率。4分钟后,治疗每拖延1分钟,存活率就降低10%。一旦心跳骤停时间超过10分钟且未进行抢救,因为脑部严重缺氧,出现不可逆损伤,患者几乎没有生存的可能。
那么,我国公众对于院外急救知识有多欠缺?内地院外急救普及率最高的深圳市,每100人中只有1个人接受过院外急救培训,香港这一比例是1:30,新加坡为1:5,而美国有三分之一的人口接受过院外急救培训,比美国更高的澳大利亚有一半人口学过院外急救。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院外急救是中小学指定课程。正是因为院外急救知识普及的严重缺失,导致中国心跳骤停的抢救成功率和其他国家和地区存在极大落差。
数据很难看,但这就是现实!
除了公众院外急救普及率低外,aed配备缺乏也是导致抢救成功率低的因素。对于心跳骤停患者,即使是高质量的cpr也仅仅是维持低水平(25%~33%)的有效循环血量,要想有效纠正恶性心律失常,还是得靠除颤。除颤每延迟1分钟,存活率就会下降3%~4%。由此可见aed的重要性。
在美国,几乎所有的公共场所如商场、学校、办公楼、地铁站、机场乃至某些社区和家庭都配备了足够数量的aed。而我国的aed主要集中在京沪两地小部分公共场所。当你问公共场所工作人员aed放在哪里时,他们大多一脸懵逼地看着你问:什么是aed?
当然,即使工作人员拿来了aed,他们会不会使用又是另一个问题了。
培训模式和法律支持刚起步
随着社会急救意识的提升及对急救知识的要求,急救培训也得到了一定的重视和推广。国内各地急救培训机构也依据各地实际情况与自身特点,制定出了相应的急救模式。可以说我国院外急救培训已初具雏形,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仍有很大差距。
美国人民对急救培训的热情非常高,各行各业的群众都热衷于参加急救培训,他们在课堂上学习态度也非常端正,因为他们深知在危急时刻,这些知识可能是挽救家人和朋友的关键所在。而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学习院外急救技术成为了高危岗位行业的必需聘用条件;即使是非高危行业,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也规定公司雇员中具有急救资质人员的比重,比如香港的这一比例是1:150。而在国内,急救培训还没有受到社会大众的足够重视,许多意外灾害高危岗位的行业也缺乏培养职工掌握急救技能的意识,因此参与急救培训的人员多为医务工作者。前阵子,天涯副主编金波在北京地铁站猝死,如果地铁工作人员拥有bls技能的话,恐怕结局会好一点。
在培训教材上,美国心脏协会(aha)根据所制定的指南编写了教材,也会随着指南的更新进行内容调整。尚无此方面权威人士、专家制定专门的教材广泛用于全国各地的急救培训工作。有学者认为,现有急救培训教材则由各地培训机构自行编订,国内导师也少有aha资质认证的,因此难免存在良莠不齐与知识的多样性,不利于发展规范化的急救培训模式。国外的课程是受训人员先领回课本,在家自行预习,课堂教学则以多媒体录像示教和动手实践练习为主。这样摒弃了填鸭式的教学方式,把大量的课堂时间留给学生动手,着重于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
界哥持有的aha基础生命支持(bls)和高级生命支持(acls)资质证书
当然,光有院外急救技能资质还不够,还需要法律的支持,保障施救人员的自身利益,避免“做了好事却伤心”的事发生。、
为保护社会上助人为乐的行为,让好人做了好事不至于惹麻烦或当被告上法庭,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制定的法律中都有相关的条款予以保障,这就是俗称的“好人法”。它们都是在紧急状态下,为救助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条文。这种救助既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而是出于内心的道德,无偿对他人进行救助。制定法律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豁免见义勇为者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责任,从而达到鼓励社会上的见义勇为行为。“好人法”的核心条款主要是以下四点:
1、救助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一般给与责任上的赦免,对于造成的伤害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前提是这种情形必须发生在紧急事件现场,而且这种救助是无偿的。
2、重点保护医疗人员、警方、消防人员在紧急事件中,救助受伤人员时不必因抢救中出现的问题而承担民事责任,除非上述人员疏忽救助或是救助方式错误或是有意延误。
3、如果受伤者是在失去意识的情况下,救助者可以不经过受伤人允许采取急救措施。如果受伤者还有意识,救助人在行使救助行动前必须经过受伤人的允许。
4、救助者和被救助者间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如果救助者没有受过专门的急救训练,原则上即使遇到需要急救的情形,也不要轻易动手。
而我国暂无通行的“好人法”,但是近一两年,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城市已经或即将实行“好人法”。保护施救者的合法利益,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可以说,cfda放宽aed的使用限制是为今后公共院前急救的普及和进一步改革推进放出的一个信号。然而,要想尽可能地降低心源性猝死的死亡率,提高院外抢救的成功率,还需要全社会诸多方面的努力。
心脏骤停为心脏疾病引起,80%病人由于心电功能异常,20%病人为机械收缩功能丧失,也可因循环衰竭或通气障碍引起明显的呼吸性酸中毒(心肺骤停)。不论心或肺何者先行衰竭,两者通常密切相关。心电功能异常为心脏猝死的最常见机制,VF为来院前心脏猝死主要的心律(占70%)。
VF时,心室肌整体的协同收缩能力丧失,使有效心排量立即终止,导致循环停止。虽然急性心肌梗死可引起VF而心脏骤停,但54%幸存者在随访中无提示心肌梗死的心电图和酶的变化,VF亦能由下列原因引起:慢性室性心律失常加重(原发性VF),低电压触电(110~220伏2~3秒),电解质紊乱(特别是K和Ca),淡水中近乎溺死引起的溶血,深低温(7mEq/L)或高血镁使心肌细胞膜过度极化。
电机械分离指有心电除极而无机械收缩,其原发机制为心脏破裂,急性心包填塞,心脏整体缺血,急性心肌梗死,心腔内肿瘤或血栓阻塞以及慢性心力衰竭。
循环休克有许多原因,包括有效循环血容量降低(如由于大量失血,在严重烧伤,胰腺炎使第三空间液体大量丧失),周围血管张力丧失使静脉回流减少(如败血症,过敏性休克,深低温,中枢神经系统损伤,药物或麻醉过量);或心室充盈或心室排出受阻(如心包填塞,肺动脉巨大栓塞,张力性气胸),但舒张期动脉压过低为导致冠脉血流不足,心肌电不稳定和心搏停止的常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