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好人法” 的正确打开方式是这样的!

2016-12-19 14:31 来源:网友分享

 

  如果一个人突然倒在面前,好像“不行了”,你救不救?

  在给学员们详细讲完急救前如何取证、固定证据之后,梁春锋会再加一句:“大家尽管放心去救,咱们还有‘好人险’。”

  梁春锋曾经是上海急救培训和赛事生命救援机构“第一反应”的培训导师。在上海,越来越多的公益应急救援组织开始致力于普及急救知识、实施急救救援。“第一反应”正是其中一员,目前已为百余场赛事提供救援保障,急救培训服务3万余名成人。在“救人被讹”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的背景下,“自我保护”,成为每一次培训中被反复强调的重要内容。

  这一次,施救者们有了法律层面更坚实的保护。7月底,《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出台。这部被称为“好人法”的条例中,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并且明确了紧急救护中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好人法”自通过以来被点赞不少。不过,和梁春锋一样、致力于急救救援工作的人们还在思考着另一个问题:为“好人”撑腰,仅靠“好人法”就够了吗?

  “好人”免责,强力撑腰

  上海并非我国第一个颁布“好人法”的城市。2013年,《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面世,这是全国首个保护救助人的专门立法。此后,杭州、上海和北京相继审议通过“好人法”。

  说起沪版“好人法”,“第一反应”ceo陆乐毫不掩饰地表达了对它的赞赏,“上海‘好人法’将社会急救在立法层面上和院前、院内急救置于同等的高度,这一点上是领先的。”

  上海“好人法”草案尚在征求意见时,作为应急救援医疗保障专家,陆乐曾有过多次参与。他提醒人们注意此次条例中的一大亮点――第42条“好人免责”条款。这一条款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在草案征求意见时,参与调查的网友中92.3%都对此选择了“支持”。

  事实上,第42条在去年发布的草案中表述为“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因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的,经过合法程序认定,由政府予以补偿。”陆乐认为,修改后的“依法不担责”,更明确、更直接、更简单,是个进步。

  不过,仔细读后会发现,第42条规定免责的“好人”有一个限定条件:具备急救技能。这在有着近7年急救救援经验的陈杰看来,“有点微妙”,“这一条比较宽泛,什么叫具备急救技能?怎么证明其资质?要不要持有证书?”

  更多普通市民发出的疑问是,只有拥有急救资质的才收到保护?“无证好人”怎么办?

  陆乐对此则认为,“有证”“无证”并不重要。“只要接受过一定培训,拥有技能,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陆乐说,“条例并没有强调必须有证书才受保护,这是一个很好的考量。如果限制了,那么许多‘好人’将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这跟鼓励大家去做好事的初衷是违背的。”

  风险之下,如何自保

  “42条之所以提到急救中‘造成损害’,是因为这一情况几乎无法避免。”作为专业的急救队员,梁春锋知道,如果患者发生心脏骤停,在对其做心肺复苏按压(cpr)时,力度是相当大的,很有可能造成患者肋骨断裂。

  不过,受过专门培训的急救救援者达成的一个共识是,宁愿让一个人受伤,也不会错过挽救一条生命的机会。

  “顾虑?不能有。稍有犹豫,人就救不回来。”梁春锋说。

  在心肺复苏抢救中,有个“黄金4分钟”的概念。4分钟以上患者开始出现脑损伤,而救护车几乎无法在4分钟内赶到现场。

  可是,一旦紧急救护中发生意外,双方对责任的承担各执一词时,如何打破“罗生门”的怪圈?

  “这就必须依靠证据来进行自我保护了。”陆乐认为,有“好人法”固然值得欣喜,但是更重要的是养成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在“第一反应”的急救培训课程中,培训师们会反复强调如何取证――拿出手机,打开视频功能,救助过程全程录像;每一个流程都要念出将要实施的步骤名称,以及患者的状态,而这个视频最后将会成为保护救护者的有力证据。

  “路人”易做,“好人”难当。就在上海“好人法”出台前半个月,一则“女司机救人反遭肇事夫妇诬陷”的新闻不断发酵。陆乐坦言,在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救人是一件有风险的事情”。

  想着“不能让好人吃亏”,陆乐和他的团队在去年3月份找到了平安产险上海分公司,洽谈的第一个项目就是“好人险”,主要针对有急救资质的被保险人在进行紧急救助时,因个人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依法需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平安产险提供最高20万元的保额保障及相关法律费用补偿。

  在此次新出台的“好人法”中,也规定了“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

  洽谈中,平安产险上海分公司客户经理项杰当时就觉得“一拍即合”。“具备急救技能的人有很多,但是都敢救吗?在法律完善之前一些人只能冷眼旁观,因为他不知道要承担多大的风险,而保险托底就是一大保障。”项杰说。

  立法之外,“痛点”尚存

  徒法不足以自行。陆乐坦言,让好人不再难当,不是仅靠一部法律就能解决的。“有许多现象,比如老人倒地没人扶、孩子溺水不会救、心脏骤停就掐人中,一是反映出道德上的冷漠,二是说明了知识技能上的欠缺。”

  “有多少‘好人’被免责了,多少讹人者被追责了,这些事例应该让更多的人知晓。”陆乐说,“‘好人法’的出台传递了非常积极的信号,但具有正能量的大环境还需要多方共同努力营造,让更多的人愿救、敢救、会救。”

  作为资深的急救救援队员,陈杰更关注的是目前我国急救制度的“痛点”。在参加过大大小小几十场赛事的安全急救保障工作之后,陈杰发现,我国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都还欠缺很多。

  “比如,当前最要紧的是公共场所自动体外心脏除颤器(aed)的投放。在美国有法案规定公共场所10分钟内即可获得aed,并对普通民众进行训练。日本于2004年开始推广安装aed,平均每十万人有200多台,而这个数字在我国少得可怜。”陈杰说。

  今年6月29日,在北京地铁6号线站台,34岁的天涯社区副主编金波因心脏问题引发猝死。悲剧发生后,有专家认为,如果金波倒地后,附近有aed,被救活的可能性很大。

  作为民间力量,几年来,陆乐和同伴们一直在为填补这些欠缺作努力。他持有的态度很乐观,“‘好人法’的出台已经非常鼓舞人心,这是一个好的开端,一定会推动社会文明的正向发展。”

扩展阅读:


一、心脏骤停的病因

  心脏骤停为心脏疾病引起,80%病人由于心电功能异常,20%病人为机械收缩功能丧失,也可因循环衰竭或通气障碍引起明显的呼吸性酸中毒(心肺骤停)。不论心或肺何者先行衰竭,两者通常密切相关。心电功能异常为心脏猝死的最常见机制,VF为来院前心脏猝死主要的心律(占70%)。

  VF时,心室肌整体的协同收缩能力丧失,使有效心排量立即终止,导致循环停止。虽然急性心肌梗死可引起VF而心脏骤停,但54%幸存者在随访中无提示心肌梗死的心电图和酶的变化,VF亦能由下列原因引起:慢性室性心律失常加重(原发性VF),低电压触电(110~220伏2~3秒),电解质紊乱(特别是K和Ca),淡水中近乎溺死引起的溶血,深低温(7mEq/L)或高血镁使心肌细胞膜过度极化。

  电机械分离指有心电除极而无机械收缩,其原发机制为心脏破裂,急性心包填塞,心脏整体缺血,急性心肌梗死,心腔内肿瘤或血栓阻塞以及慢性心力衰竭。

  循环休克有许多原因,包括有效循环血容量降低(如由于大量失血,在严重烧伤,胰腺炎使第三空间液体大量丧失),周围血管张力丧失使静脉回流减少(如败血症,过敏性休克,深低温,中枢神经系统损伤,药物或麻醉过量);或心室充盈或心室排出受阻(如心包填塞,肺动脉巨大栓塞,张力性气胸),但舒张期动脉压过低为导致冠脉血流不足,心肌电不稳定和心搏停止的常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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