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时间限制_ 女性一生中需要了解的事实

2017-11-05 08:12 来源:网友分享

一、堕胎的历史记载

  堕胎又称中断怀孕或人工流产,是指故意结束妊娠,取出胚胎或者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堕胎在西方是颇受争议的手术。而在中国人们却普遍不对堕胎做任何生命伦理方面的讨论。在佛教看来,堕胎罪过甚至超过了杀害成人。堕胎之人死后将迅速进入无间地狱。在生的福分大量折损,寿命减少,体弱多病。2013年11月,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卫爱民建议公立医院应对学生堕胎实行免费的观点引起社会的关注。

  一、史料记载

  堕胎教育宣传模型公元前1550年已知世界最古老的医书《Eber莎草书》留下了古埃及最早的堕胎记载。中国见于史书记载的堕胎行为从汉代就开始了,并且形成三种堕胎技术。唐宋以后,由于人口增长的压力,堕胎在一些地区出现了普遍化倾向,导致堕胎的公开化和职业化。但由于传统重生育、反堕胎观念的存在,堕胎技术一直受到歧视,得不到完善,人们为此付出了长期的血的代价。

  堕胎从古至今一直是颇有争议的社会现象,作为客观事实,始终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汉代对此已有记载,《汉书》卷97《元后传》记,“西汉成帝时,皇后赵飞燕和妹妹赵合德‘姊弟专宠十余年,卒皆无子’,但她们为了固宠,又逼迫怀孕宫人堕胎‘掖庭中御幸生子者辄死,又饮药伤堕者无数’。

二、堕胎的形式有

  一、堕胎形式

  堕胎经过多年的发展与演变,主要形式有: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与药物流产。

  1、人工流产

  大部分的堕胎是在前十二个星期内进行的,胎儿仍然很小,可以用一个强力的抽吸器把他吸出,这个抽吸器的能力是普通家用吸尘机的二十五倍。这个方法叫做抽吸割除术 (suction curettage),抽吸器的力量撕裂或者绞拧胎儿的身体,将肢体逐部撕开,直至只剩下头部来。胎儿的头部太大,不能从吸管中通过,所以堕胎的人需要用钳子插入子宫内,攫获这个单独漂浮的头部,然后将它钳碎,直至能够通过抽吸管,那么头部也就被挪走。

  2、流产药物

  90年代流产药物的引进和使用,无疑给意外受孕的女子带来了极大的福音。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片等抗早孕药物在临床上广泛使用,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效果。不动手术就可使止孕的梦想变成现实,不能不让人欣喜。的确,与人工流产相比,药物流产避免了手术器械对生殖器官的损伤,而且痛苦小、副反应轻、后遗症少,服药者心理压力也不大,易于让人接受。有现代医学技术“保驾护航”,无烦无恼无忧愁,抗早孕药物还有一个名字叫“催经止孕药”,望文生义,从中也可以看出研制者的用心良苦——有过性生活史的女子,只要月经超过几天不来,就有怀孕的可能,这时趁它“立足未稳”,立即服药催促月经来潮,从而达到终止妊娠的目的。在药物的作用下,孕囊可以排出。

  3、其他方法

  另一个堕胎方法是盐水法(Saline method),就是盐毒法,是用在第四到第七个月,是1970年代最常用的方法。这个手术是用一支三吋半到四吋的针,从母亲的腹壁插到羊膜囊(ammiotic sac)中,抽出200mm的羊水,然后以一种强度的浓盐水替换。在这个程序中,胎儿是把盐吞掉,在盐中「呼吸」,基本上,胎儿全身的皮肤被盐熨伤,慢慢被毒死,于是母亲开始分娩,排出一个死的、烧伤了的,和枯萎的婴儿。偶尔有些婴儿在这个手续中幸存,生下来就有严重的并发症,因为在这个过程中,婴儿的组织和器官 都因出血而破坏,动脉静脉破裂而在身上留下巨大的青肿。

  用前列腺素(prostaglandin)激发:前列腺素包含一些贺尔蒙类的化合物,当被注射或使用在子宫肌的时候,可以损坏胎儿的血液循环,剧烈的收缩,然后被排出。因为前列腺素不是对未诞生的胎儿直接有毒,这样的堕胎方法结果比盐水法产生更多因打胎失败而出生的胎儿。打胎失败使医药工作人员十分麻烦,尤其是母亲:婴儿为生存奋斗,喘不过气来,到处抽动乱移。

  还有一个办法,叫做子宫切除术(hysterotomy),用在六到八个月期间,这个办法和剖腹产术(Caesarean section)只有一个不同之处,整个手术是为了谋杀婴儿,不是为了救他。这个手术是把肚子切开,直入子宫,取出婴儿,不照顾他,让他死去,或者早在母亲体内先勒死他(婴儿是不能在子宫外被勒死的)。一旦婴儿是在子宫外,他不可以被杀死 ;否则医生就犯了谋杀罪。按照法律,他只可以被饿死。

三、堕胎的危害有

  堕胎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反堕胎运动一、可能导致月经失调,少数患者周期不规则,经期延长,较多的患者堕胎术后出现经量增多;

  二、可能导致宫颈或宫腔粘连,宫颈粘连可致宫腔积血;

  三、可能导致子宫腔内感染 ;

  四、有可能导致日后习惯性流产,堕胎次数越多流产可能性越大;

  五、有可能导致终生不孕;

  六、子宫穿孔:妊娠周数愈大,危险机率愈高;流产次数愈多,穿孔机会也愈大。其它如子宫位置、形状异常或以前动过手术的子宫(如剖腹产或肌瘤切除)皆有较大的穿孔机会;

  七、子宫颈或内膜粘黏:在进行人工流产时,如果医师的手法太过粗鲁,就很有可能导致子宫颈或内膜受伤、发炎,就有可能产生术后的子宫颈或内膜粘黏、并会引起月经异常,如无月经或月经量过少。严重者会在以后产生不育症的情况;

  八、子宫颈受伤:在人流的过程,如果不小心,扩张宫颈口的速度太快,都有可能造成子宫颈的损伤,并造成以后怀孕较容易流产的情形,尤其是第一次怀孕或尚未生育过的妇女比较容易发生;

  九、不完全流产:如果手术施行不完全,少量胎儿组织残留于子宫内,可能影响子宫收缩而造成持续出血或造成粘黏、感染等情况。最好再仔细做一次手术清除残余的组织。子宫的位置或形状不正常,一般比较容易造成此后遗症;

  十、细菌感染:如果器械消毒不完全,或是手术者本身未注意无菌过程,即可能造成子宫内感染,甚至继续往上传染侵犯输卵管及骨盆腔,严重时会造成以后容易宫外孕或不孕的后果。

  心理影响

  堕胎会让人产生罪咎感、自杀的冲动、退缩、遗憾懊悔、失去自信心、降低自尊、怀有敌意愤怒、绝望无助、憎恨与堕胎有关的人、结束与伴侣的关系、失去性欲、不能原谅自己、引发恶梦等心理障碍。.

四、堕胎的社会看法是

  1、社会看法

  胎儿终止在怀孕以后,出生以前的胎儿期的生命。这件事可能是人为造成的,也可能是自然造成的,尽管人为的堕胎是道德哲学讨论的问题。保守派或“亲生命派”认为,故意的堕胎是不允许的;而自由派或“亲选择派”把各种场合下的此类行为看成是可允许的行为。自由派的态度甚至可以扩展到每一种母亲希望堕胎的情况,他们也对堕胎做出了很多限制,例如胎儿的年龄等。中立一方对允许堕胎的情况做出了限制,但是争论的结果却并不偏向于中立。堕胎还涉及到了人的本性的问题,以及生命的开始;生命的权利,脆弱的“生命圣洁”的概念,处理有冲突的权利的方式,以及可能提出道德和法律政策并加以实施的政治和社会问题。

  2、宗教方面

  在部分国家认为人的“灵魂”是在卵子受精后14天时进入胚胎的,此时胚胎就是“人”,此后杀死胚胎就相当于谋杀。一些欧洲国家禁止堕胎也就是根据这个道理。但是世界上还有很多宗教,对此过程有不同的解释。例如伊斯兰教认为灵魂入体是在第40天,佛教认为只要神识一投胎就算有生命了,而且没有神识投胎的话根本就不会怀孕。中国的儒家对生命问题谈论比较隐讳而且论述较少。

  一般来说,基督教的传统十分强调对所有人类生命的尊重,对于无辜者(包括胎儿)的生命更是禁止故意或直接杀害。堕胎行为从未被视为一种善,也未被视为是一种道德上的中性行为。古代教会的教父们对堕胎行为都加以攻击;克雷孟(Clement of Alexandria,,约140-217)把堕胎视为性的不道德行为。戴尔都良(Q.S.F. Tertullian, 约160-230)斥责以堕胎来隐瞒怀孕的事实的作法。奥斯定(Augustine, 354-430)虽然主张延迟授灵说(delayed ensoulment),但却认为所有(包括未授灵之前的胎儿)的堕胎行为都是严重的罪行。多玛斯(Thomas Aquinas, 约1225-1274)也接受延迟授灵的说法,但却主张把授灵之后的胎儿堕掉时,才犯了杀人罪。宗教改革者,如马丁路德(M. Luther,1483-1546)也曾提到胎儿具有灵魂;加尔文(J. Calvin, 1509-1564)更直接斥责堕胎行为是一种不可补偿的罪 (inexpiable crime)。十七世纪的圣公会和清教徒也将堕胎视为性之不道德行为。十八世纪以后,教会的立场产生了转变,认为胚胎自受孕之时,就具有人的生命(至少具有人性生命的潜力),因此必须得到尊重。此种立场一直是今天天主教的官方立场(参《天主教教理》(1996) 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 (1992)第2270~2275号,2322号;教宗若望保禄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谕,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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