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4 12:33 来源:网友分享
15日下午,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政府规章《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草案将近几年广州市出台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上升至政府规章层面,以提高其执行效力与保障力。草案中推出包括设置节育奖励、符合条件取节育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等惠民政策。
一是建立以“经济奖励扶助为主、各类假期为补充”的计划生育奖励保障制度。《办法》不仅将广州市现行的“四项”奖励扶助制度(即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节育奖励制度)纳入其中,还对职工参加婚育学校学习、孕(环)情检查、接受节育手术等规定了相应的假期,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二是实现奖励扶助城乡一体化。打破原城镇、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金标准不一的状况(原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金为每月80元),规定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不分城镇农村,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计生奖励金。三是规定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特惠政策相衔接。如办法要求各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在制定和落实各项惠民政策时,应充分体现人口计生利益导向。
在要求广大群众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履行计生法定义务的同时,更关注群众的身心健康,更关注群众的合理诉求。如《办法》首次正面回应取环问题,明确规定了年满49周岁、离异丧偶、身体原因、符合再生育规定等几类情况,可凭相应证明取环;《办法》还要求人口计生部门需对节育手术对象进行术后随访、对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进行治疗,并规定享受相应假期及待遇等。
“四无”父母发计生奖励及扶助金采取“分别主义”,本着“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突破“独生子女”与“独生子女父母”界定标准同一的常规观念与做法(独生子女的界定标准为“四无”:即该子女既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没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没有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在兑现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及扶助金时采取“分别主义”,以单方生育状况界定受奖及受扶助资格,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发生婚姻关系变动,对于再生育的一方,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扶助金。对于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未再收养子女或者未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扶助金。
符合政策可再生育夫妻可办理独生子女证 享受奖励优待,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对符合政策可再生育的育龄夫妻,充分尊重其“不生育”的自主权,允许其在签订不再生育合同的前提下,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符合再生育条件夫妻,应在生育前补办审批手续,树立“为民服务、便民利民”理念,切实维护群众遵守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方便群众,《办法》规定了委托办证,如在境外怀孕生育第1胎子女,无法回户籍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同时,对办理各类手续、证件进行了明确指引与要求,如指引符合再生育1胎子女的夫妻,在孕前办理审批手续,属于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在生育前补办审批手续;要求人口计生和卫生行政部门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名单;要求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为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已婚育龄人员开具计划生育证明等等。
违法生育要从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进行限制,进一步加强对违法生育的约束、以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权威性及公平性。一是加大违法生育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违法生育者,除了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从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进行限制,让违法生育者承担更多的“不利益”。如规定对超生职工要给予开除及解除聘用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产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本人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二是严格落实超生处理规定,做到“违法必究”。《办法》一改对非国有集体单位和组织人员超生约束力不强的现状,规定其他单位和组织对其超生职工依据单位劳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公司对超生成员参照村民委员会有关规定处理。
未婚生育首个子女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 征2倍的社会抚养费,细化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处理。为避免群众误解未婚生育子女的处理规定,让违法生育者承担“罚责相当”的应有责任,《办法》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如何计征社会抚养费进行了明确,规定“双方均属初育,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1个子女,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2胎以上子女的,按超生处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此前一方或者双方曾生育过子女的,按再生育计算子女数,并征收社会抚养费。”。